收费项目名称 | 住房房屋登记费 | 非住房房屋登记费 | 证书工本费 |
收费性质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收费范围 (对象) |
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 ||
收费标准 | 80元/件 | 550元/件 | 10元/本 |
收费依据 |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19﹞27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19﹞31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6号)。 | ||
优惠政策 | 一、符合免收登记费类型如下: 1.申请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收取登记费); 3.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的; 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5.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6.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7.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8.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9.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二、符合减半收取登记费类型如下: 1.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2.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符合免收工本费类型如下: 1.核发一本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2.核发登记证明的不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 |
是否涉企 | 是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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