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适用于房屋灭失) | |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000715001007 |
行使层级:市级 |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
实施编码:1245060035590210XP3000715001007 | |
业务办理项编码:1245060035590210XP300071500100733 | |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权限划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
行使内容: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本级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工作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 |
是否容缺受理:否 | |
容缺时限:无 |
容缺补正方式:无 |
办件类型: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30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 |
承诺办结时限:1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 |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 |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是否收费:否 | |
到办事现场次数:1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提交申请材料 | |
咨询方式:1.现场咨询: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2.电话咨询:政务中心窗口:0770-2882370;登记科办公室:0770-2038178 | |
其他咨询方式:无 | |
监督投诉方式:监督投诉号码:0770-2883116 | |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 |
办理公示: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 |
查询地址:1.电话查询:0770-2882370 2.现场查询: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受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 买卖、互换、赠与的; 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 作价出资(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黑色钢笔或黑色水性笔,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双方填写并本人签名;单位业务需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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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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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窗口;
窗口电话:0770-2882370;
办理地点: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可乘坐3路公交车至“市民中心站”下车,往江山大道方向步行200米左右即可到达;可乘坐117路公交车至“市民中心(园博园中区)站”下车后即可到达。
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6号、国土资规〔2016〕6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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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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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明(现场核验、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得另行收取)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公安部门 |
必要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4.3 |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核验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核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 (3)不动产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核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原件(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4)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5)申请人为境外人士的或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其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应提交有关部门的认证或者公证。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不动产登记机构 |
必要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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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灭失现场远近照片各1张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4.3 |
特别程序无
七、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八、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