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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废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A201434917号《房屋所有权证》、桂(2016)防城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12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公告

2024-07-25 15:31     来源: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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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文号:(2024)桂0602执恢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文号:(2024)桂0602执恢95号之一〕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将李锦春名下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68号阳光海岸一期D组团D7号楼1单元4层3A01号房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A201434917号)裁定过户给杨春耀,同时注销上述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桂(2016)防城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121号)。

我中心已协助法院办结了上述不动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因无法收回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A201434917号《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桂(2016)防城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12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4.7.3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告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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