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周汉锋因保管不善遗失坐落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庙岭街100号北环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一期工程4号楼3单元10层1002号房的纸质版防港房预港口直字第A120143354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现声明该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汉锋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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