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号窗口。
联系方式:0770-203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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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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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全生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 |
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大道3号中国东盟离岸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园一期1号楼2层218号 |
桂(2025)防城港市不动产权第0015361号 |
刘鲲 |
登记机构: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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