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区自然资源局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452015002000 |
行使层级:县级 |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港口区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
实施编码:11450600007701141U4452015002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 |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限划分: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 |
行使内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 |
是否容缺受理:否 | |
容缺时限:无 |
容缺补正方式:无 |
办件类型: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5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 |
承诺办结时限:1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 |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 |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是否收费:否 | |
到办事现场次数:1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必须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和现场核实材料。 | |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770-2038176 | |
其他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770-2861893 | |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监督投诉:0770-2862265 | |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电话监督投诉:0770-2863206 | |
办理公示: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 |
查询地址:1.电话查询:0770-2038176 2.现场查询: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不动产窗口 | |
行政诉讼:无 | |
行政复议:无 | |
受理条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 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第十 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 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 系的;(二)臼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己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 关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自助查询除外)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 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 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 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 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审查标准 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 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 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 专用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 告知书:(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申 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申请查询的目 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办事窗口
窗口名称: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港口区不动产窗口38号;
窗口电话:0770-2038176;
办理地点: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港口区不动产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交通指引:乘公交103路、105路、110路车,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站下车后沿北部湾大道东北方向步行124米即可到达;或乘公交102路车,在港口汽车站下车后沿桃园街东南方向步行大约220米后沿北部湾大道向东北方向步行160米即可到达;或乘公交3路车,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沿北部湾大道西南方向步行130米右转即可到达。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2018年3月2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
条款号: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设定依据属性:无
条款内容: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80号
条款号:第一章
颁布机关:国土资源部
实施日期:2018-01-26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
通办范围:全县 |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
数量限制:无 |
数量限制说明:无 | |
是否证照分离:无 |
是否证照联办:是 |
改革方式:无 |
|
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
四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
|
是否智能审批:否 |
是否代办、帮办: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
送达付费方式:到付 | |
涉密或敏感:否 |
|
是否网办:是 |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规划建设,证件办理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国土和规划建设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
乡镇街道名称:无 |
乡镇街道代码:无 |
村居社区名称:无 |
村居社区代码:无 |
申报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不动产登记机构 |
必要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需提交查询申请书。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现场核验)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公安部门 |
必要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 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
3 |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法院 |
必要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
特别程序无
七、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八、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九、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查询结果是否当场出具?
解答:答: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常见错误示例:无
2问题:查询人是否可以复制相关资料?
解答:答: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查询人要求出
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
专用章
常见错误示例:无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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