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防城港市市辖城区砂石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工作,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角度谋划砂石产品供给,加快砂石资源开发转型升级,促进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县级采石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13号)要求,编制《防城港市市辖城区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防城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防城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防城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等相关规划。
《规划》范围和对象是市辖城区内的露天采石场,开采矿种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砂岩、花岗岩、角闪岩、闪长岩等。
《规划》是防城港市市辖城区加强和改善砂石资源开发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砂石资源开发的重要依据。在防城港市市辖城区内开展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规划》,涉及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基期为2015年,规划期为2016年至2020年,展望至2025年。
(一)自然地理与行政区划
防城港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部,面积2260.3629km2,包括港口区和防城区,防城区辖7个镇、3个乡,港口区辖3个镇。
辖区属中低山及丘陵地貌区,坡度平缓,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十万大山自东向西横亘辖区腹部,山地广阔。辖区内水陆交通便利。防城港北接黔川,西靠云南,东临粤、琼、港、澳,南濒北部湾。境内有南防铁路,经南防线、钦北线、黎钦线、南昆铁路、湘桂铁路等与全国铁路相联。钦防高速公路贯穿全境,直达港口,是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大通道。
(二)经济社会
2015年,防城港市市辖城区实现生产总值473.45亿元,增长8.72%。第一、二、三产业产值分别为41.62亿元、288.18亿元、143.68亿元,工业总产值为254.91亿元,三次产业比例为8.8%、60.9%、30.3%。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085.02亿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价值250.5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376.58亿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9857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2015元。
(三)区域地质
1、地层
防城港市辖区出露地层由老至新依次为志留系、泥盆系、二叠系、三叠系、侏罗系、第四系。各时代地层总体呈北东-南西向展布,与区域构造线方向一致。
与辖区砂石矿产密切相关的地层主要是二叠系彭久组和侏罗系那周尾组、大岭组并层。二叠系彭久组分布在辖区内滩营——华石——那良一带,大平、教良有小面积分布,为一套砾岩、含砾砂岩、砂岩、粉砂岩、泥岩组成的陆源碎屑组合,厚度1600~5044m,该套地层在滩营乡一带发生变质作用后形成变质砂岩(角岩),部分矿山将其命名为闪长岩、角闪岩。侏罗系那周尾组、大岭组并层下部岩性为浅灰色厚层状石英质砾岩,间夹石英砂岩及泥岩;上部为紫红色粉砂岩、泥质粉砂岩、岩屑细砂岩夹泥岩。厚130~280m。
2、构造
辖区在构造分区上位于钦州残余地槽区,区域构造方向为北东南西向,区内主要断裂构造为垌中——小董断裂,走向北东东,自垌中经小董,在旧洲附近与南屏新棠断裂归并,控制古生代沉积相及华力西——印支期岩浆活动,属复合断裂带。断层切割古生界,断续分布着深变质的混合岩夹混合质变粒岩、混合质片岩等岩块。
3.岩浆岩
辖区内岩浆岩以三叠世火山岩为主。早三叠世火山岩小面积分布于辖区内那排一带,由细粒斑状堇青黑云二长花岗岩组成;中三叠世火山岩主要分布于辖区内十万大山两侧,呈长条带状,由细、中粒斑状紫苏堇青黑云二长花岗岩、中、粗粒斑状堇青黑云二长花岗岩、连斑状紫苏花岗斑岩、细、中粗粒黑云二长花岗岩组成;晚三叠世火山岩以酸性火山喷发为主,仅部分为中性、中酸性火山岩。分布在辖区内那务、民生——大坪一带,由中粒斑状黑云钾长花岗岩组成。是区内花岗岩建筑材料的主要赋矿层位。
(一)采矿权设置不够合理。设置采矿权时布局不够合理,部分采石场紧邻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
(二)砂石矿产采矿权“多小散”。现有采矿权数量较多、生产规模较小、分布较散,没有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的开发利用结构,采挖形成的采坑较多。
(三)矿山生产工艺落后粗放。矿山企业生产工艺落后粗放,部分矿山没有按照台阶式开采造成高陡的采坑边坡,对爆破、粉尘等危害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矿石破碎和运输产生的粉尘、扬尘影响了空气环境,超负荷运输造成公路的损毁。
(四)矿山恢复治理难度大,治理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矿山不规范开采造成高陡的采坑边坡,既埋下安全隐患,也增大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难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对治理和复垦的难度估计不足,造成缴纳的保证金和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偏低,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的约束力不够,进一步加大矿山后续的复垦和治理工作难度。
(五)采矿权人违法违规生产。部分矿山用地手续不全,越界超深开采,躲避管理部门的监管。
(一)供需形势
建筑砂石资源是基础设施及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材料。防城港市采石行业历史悠久,为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十三五”期间,是防城港市建设广西“两个建成”先行区的关键时期,是防城港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规划期内将实施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涉及交通建设、城镇建设、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多个领域,如建设防城至东兴铁路、渔氵万港区企沙工业区等重点项目,矿产资源需求总量仍将保持较高水平。预测到2020年,防城港市辖城区建筑石料需求量为400万吨,辖区内现有矿山设计生产能力达到780万吨/年,现有产能完全满足需求,还可进一步压减产能。
资源保障和可供性方面,目前全市可用作建筑石料的砂岩、花岗岩、闪长岩等矿产预测远景资源量丰富,找矿远景好,资源保障程度较高,
(二)砂石开发新要求
近年来防城港市砂石资源的开采有力保障了防城港市以及周边地区的发展需求,但是应该清醒认识到目前开发利用方式较为粗放,开采工艺不规范,对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特别是高速路、重要公路沿线的采矿点,破坏了沿线自然生态景观,矿山土地治理恢复与复垦“旧账未还,新账又欠”的局面仍没有扭转。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努力实现绿色发展。“十三五”期间,随着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持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防城港市着力打造国际滨海旅游胜地以及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更高的公众诉求,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将面临更为严峻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和挑战。
面对发展机遇和存在的问题、挑战,今后砂石资源开发要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上做好资源保障,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核心位置,严守生态红线,加快推进采石场治理工作,加强矿产开发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加大砂石资源整合力度,走规模化、基地化、规范化发展道路;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要求,美化矿容矿貌,以生态理念建设开发砂石资源,推动发展绿色矿业,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着力推动砂石资源开发“控总量、优布局、提规模、调结构、绿开发”,切实发挥规划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据作用,促进防城港市市辖城区砂石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如期实现防城港打造广西“两个建成”先行区的宏伟目标提供砂石资源保障。
(一)坚持生态优先,开发与保护协调统一。按照绿色矿业发展要求,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通过规划空间引导,有效指导砂石开发布局,坚决退出、避开生态敏感区域,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坚持科学发展,促进资源开发转型升级。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指导砂石资源科学开发,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先进的装备和科学的生产方式,加速提升砂石资源利用质量和效率,促进矿产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加快转变。
(三)坚持改革创新,优化砂石资源配置。大力推进管理创新,加快制度改革,坚持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增强防城港市内砂石开发主体的竞争力。
(四)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管。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国土、发改、公安、环保、安监、林业、海洋、水利、交通、工商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的砂石开发监管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一)2020年目标
1、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目标。严格控制砂石采矿权数量,到2020年市辖城区内建筑石料用砂石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2个以内;大中型砂石矿山比例达到20%以上;建筑石料用砂石矿山实行50万吨/年的最低生产规模准入条件,年开采总量预期达到400万吨,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90%以上。
2、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目标。规划建设5处砂石集中开采区,争取将集中开采区建设成为规范化、规模化的砂石资源开采基地,砂石矿山基地化、规范化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绿色矿山比例达到20%以上,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
3、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2020年前完成所有存在地质环境问题的历史遗留砂石矿山治理,生产矿山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
专栏二2020年主要规划指标 | ||
指标名称 |
2020年 |
属性 |
采矿权数量(个) |
12 |
约束性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20 |
预期性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万吨/年) |
50 |
约束性 |
绿色矿山比例(%) |
20 |
预期性 |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
90 |
预期性 |
(二)2025年目标
砂石矿山全面严格按照“阶梯式开采、标准化建设、工厂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管理”的要求实施生产经营,实现生产有序、矿区整洁、环境优美、群众受益、矿地和谐的持续健康发展。
以防城港市砂石资源赋存区域为基础,全面厘清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红线、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公益林保护区、基本农田、沿海沿江生态圈等生态敏感区分布,坚决退出、避让生态红线范围,在平衡开发与保护的基础上,科学划定禁止开采区和砂石资源集中开采区,提出开发利用重点工程。
将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国家森林公园、基本农田、一级公益林、历史遗迹等保护区划为禁止开采区,共划定52处禁止开采区,详见专栏三。十万大山自然保护区、广西防城港金花茶自然保护区、广西北仑河自然保护区、防城港市木头滩饮用水保护区、防城港市湾潭水库饮用水保护区有明确的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名录见附表4、附表5。
专栏三 禁止开采区一览表
禁止开采区类别 |
名称 |
自然保护区(3处) |
十万大山自然保护区、广西防城港金花茶自然保护区、广西北仑河自然保护区 |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25处) |
防城港市木头滩饮用水保护区、防城港市湾潭水库饮用水保护区、华石镇防城江水源地保护区、那梭镇平水顶水库水源地保护区、那良镇那旺江水源地保护区、那良镇北仑河水源地保护区、峒中镇山泉水水源地保护区、大菉镇大菉江水源地保护区、茅岭镇小陶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江山镇茶山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扶隆镇白石牙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扶隆镇含巷谷水源地保护区、滩营乡平旺江水源地保护区、滩营乡三曲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峒中镇板八村二公沟水源地保护区、那良镇六市村大坝组六市江水源地保护区、那良镇那垌村屯满组山沟水源地保护区、那良镇北仑村上马六组山沟水源地保护区、扶隆镇小峰经济作物场山溪水源地保护区、华石镇那湾村那交组山溪水源地保护区、十万山瑶族乡垌平村大坡组大坡沟水源地保护区、十万山瑶族乡木排村正木龙沟水源地保护区、那梭镇那夏村八一组山沟水源地保护区、那梭镇平木村竹围组山沟水源地保护区、滩营乡那林村孔芬水库水源地保护区 |
水功能一级区(21处) |
防城河防城十万大山水源保护区、防城河防城开发利用区、北仑河防城源头保护区、北仑河上游防城保留区、北仑河中国、越南界河保留区、江口河源头水保护区、黄关河防城保留区、那良河防城保留区、滩散河防城保留区、大坝江防城水源保护区、大菉河防城水源保护区、滩浪河防城开发利用区、石岭江防城开发利用区、沙潭江防城开发利用区、滩营河防城区平旺保留区、滩营河防城区滩营开发利用区、那连河防城保留区、芙蓉江防城茅岭保留区、江平河防城-东兴开发利用区、新绿江东兴开发利用区 |
国家森林公园(1处) |
十万大山国家森林公园 |
历史遗迹保护区(1处) |
怀教山遗址(遗址及周边300米范围) |
农业、林业保护区(2处) |
基本农田保护区、红树林分布区(含一级公益林保护区) |
铁路、公路、旅游公路、海岸线两侧一定距离;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等一定范围内;一级公益林保护区;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等,以及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或存在难以防范的矿山安全隐患的地区也属于禁止开采区,其保护范围遵从有关规定。
禁止开采区内严禁新设采矿权。已设矿山要按照相关规定有序退出,防城区那湾石场矿区范围位于广西防城港金花茶自然保护区内,应按规定关闭,并尽快完成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
(一)集中开采区
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基地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式,统筹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的关系,在防城港市内划定了5个砂石资源集中开采区,全部位于防城区,面积共计62.64km2。在集中开采区内,通过科学合理的引导采石场集中布设和生产,实现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满足城乡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求,服务防城港市“十三五”发展大局。
1、长龙坳建筑用砂石集中开采区;2、银崇岭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3、滩营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4、那米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5、龙头石砂岩集中开采区。
(二)备选开采区
为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砂石资源供应,综合考虑防城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因素,以及环保、林业、交通等要求,将行政区内适宜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砂石土资源的区域划定为备选开采区。在市辖区共划分备选开采区2处。
1.防城-茅岭砂岩备选开采区;2.那梭砂岩、闪长岩备选开采区。
(三)规划开采区管理措施
1、新立矿山设计生产规模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已有矿山通过整合、技术改造等途径逐步提高开采规模,规范生产,达到相应的要求;
2、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进行施工作业;
3、重点开采区内矿山必须高标准建设,矿山应实现封闭式碎石加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碎石工艺流程、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技术规范,修建矿石破碎厂房车间,配备有效的降尘捕尘装置,使用封闭式碎石方式,实现清洁生产,防治粉尘对工人、环境及周边群众的影响。硬化矿区道路,周边设置隔离围墙,分区设置和管理开采区、碎石加工区以及办公生活区。
4、在开采过程中要加强对边坡稳定性的监测,对于稳定性较差的坡面采取浆砌片石护坡、锚网等相应措施进行防护,确保边坡的稳定。对于已到达最终开采境界的边坡应及时进行复垦复绿。
5、从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提高开发主体的准入门槛,鼓励掌握先进砂石资源生产工艺的矿山企业和符合产业政策的下游优势企业开发。
6、相关部门须定期巡查和指导,促进规范化、规模化开采,实现砂石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基地化建设。
7、重点开采区区内矿山须建成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
(一)区块设置
按照采矿权区块设置要求,砂石矿产根据资源赋存情况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直接进行采矿权设置区划。防城港市辖城区共设置砂石开采规划区块9个,均为已设采矿权保留区块,详见附表5。
(二)区块管理
严格管理砂石开采规划区块,一个砂石开采规划区块只设一个采矿权;已设砂石采矿权不符合砂石土开采规划区块布局的,应按照砂石开采规划区块布局逐步调整;新设砂石采矿权必须同时满足规划空间布局(在集中开采区、备选开采区或砂石开采规划区块内)及采矿权数量控制指标(不超过砂石采矿权总数量指标以及集中开采区规划设置数量指标)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通过规划论证并依法进行规划调整。
为保证保障防城港市建筑石料需求,规划期要统筹推进以下重点工程,加快砂石开发基地的建设。
(一)防城区砂石矿山综合整治工程
优化矿山布局,抓好减点限量,按照“控量、集聚、生态、安全”的原则控制采矿权总量,2020年前原则上不再新设立采石场采矿权,持证矿山到期后逐步进行关停,到期后从未开采的矿山不子办理采矿权延续。通过综合整治,到2017年底市辖城区关停矿山18座。恢复治理关闭废弃矿山地质环境2座。对关闭退出的矿山,要督促采矿权人按有关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义务。
(二)防城区砂石矿山整合工程
规划期内,通过矿业权整合、变更开采主体或关闭取缔等形式,压减采石场数量,尤其是滩营长龙坳一带生产规模小、布局不符合规划要求、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对环境破坏严重的露天采石场为重点,进一步优化石场开发布局,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通过整合,逐步减少采石场数量,生产规模达到规划要求。
防城港市砂石采矿权“多、小、散”问题较为明显,石料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较为突出。规划期间,必须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角度谋划砂石产品供给,优化开发组织模式,严格开发标准,强化环境保护,加快砂石资源开发转型升级,促进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提高砂石资源集中开采区内开发主体的准入门槛,从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择优选取下列企业作为开发主体:
(一)掌握先进砂石资源生产工艺的矿山企业。
(二)符合产业政策的下游优势企业。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治理责任的企业。
为保护好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在砂石资源开发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坚持走“基地化、规模化、规范化”的“三化”发展之路。
(一)基地化建设
改变采矿权“多点开花”的局面,缩减砂石开采对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范围,在砂石资源的赋存区域划定5个集中开采区,加快基地化建设。集中开采区按照基地建设要求,合理设置开采区、碎石加工区以及办公生活区,实现开采、加工、装运有序有机衔接。
(二)规模化发展
结合防城港市砂石资源开发实际,进一步提高新建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到2020年,全市砂石矿山大中型提高至20%。针对不同行政区和不同矿种,新建砂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条件为50万吨/年,已建建筑石料类矿山须逐步达到50万吨/年。
(三)规范化生产
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矿山在基建、生产、闭坑到恢复治理的整个过程中,均应走规范化生产的道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矿山企业应严格控制在法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不得越越界开采。
2、矿山企业应实现爆破危害最小化,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爆破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周边最小安全距离达到300m,使用中深孔分段爆破方法,采用合理的炮孔网度、空气柱间隔装药,对爆区洒水预湿等措施,预防和减缓爆破震动和粉尘对周边的影响。引导企业加强爆破工艺改进,探索使用爆破效果更好、有害效应更小的技术。
3、矿山企业要按照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的方式规范开采,形成的台阶高度、平台宽度、最终边坡坡度等要符合设计和规程规范要求。在开采过程中要加强对边坡稳定性的监测,对于稳定性较差的坡面采取浆砌片石护坡、锚网等相应措施进行防护,确保边坡的稳定。对于已到达最终开采境界的边坡应及时进行复垦复绿。在凹陷的矿坑周边修筑实体围墙,防止人畜坠落。
4、矿山企业应实现封闭式碎石加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碎石工艺流程、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技术规范,应在集中开采区内修建矿石破碎厂房车间,配备有效的降尘捕尘装置,使用封闭式碎石方式,实现清洁生产,防治粉尘对工人、环境及周边群众的影响。
5、矿山企业应实现无尘化运输或将运输扬尘降至最低,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运输管理、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技术规范,对卸载点采取密封并用除尘器除尘,防治粉尘污染。各矿山要安装称重设备及视频监控,对装载车辆进行过磅检测,按标准装配货物后车辆必须携带检测磅单上路备查,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出场上路行驶。碎石运输的车辆应限重、规范装载,装载碎石不能超出车厢栏板,并采取篷布覆盖等必要措施防止碎石掉落、遗洒、飘散污染损坏公路,破碎厂区车辆出口处要设置冲洗设施。对于路面扬尘影响较大的路段,采用必要措施对运输的路面进行防尘处理。矿山企业要定期对运输线路的道路进行维修保养。
6、矿山企业应及时对破坏的地段进行恢复治理,由于采挖、排弃等活动而形成的损毁土地和排土场、废石场等,根据生产情况,采取不同的土地复垦工程,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的原则进行复垦,实现“边开采,边治理”,将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尽可能降低,实现矿区生产环境清洁干净。
全面开展砂石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围绕其辖区内的砂石矿山开展地质环境和损毁土地调查,建立调查档案,系统查明全部砂石矿山的主要地质环境和损毁土地问题、分布、规模及危害程度。编制砂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统筹部署,分步实施,2020年前完成所有存在地质环境问题的历史遗留砂石矿山治理。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矿业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责任,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推进第三方专业治理,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恢复、责任追究”的保护责任制度体系。
实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步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未通过同步审查的矿山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推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引导矿山将采场治理与修复和山水林田湖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生态旅游、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政策和资金的合力,有效的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一)绿色矿山建设进度总体安排
规划期间,首选选择企业管理规范、环境保护好、矿山开采技术先进的采石场作为绿色矿山建设试点单位,总结探索成功经验,有序推进全市砂石矿山绿色矿山建设。
新建砂石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在建或者生产砂石矿山中,大中型矿山列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小型矿山列入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建成绿色矿山占比达到20%以上。到2025年全区砂石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要求,矿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全区形成绿色矿山格局。
规划期间,防城港市境内砂石资源矿山企业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1、以依法办矿为基础,建设安全生产矿山
矿山依法取得采矿所需的各种证照,依法依规开展生产,自觉接受各级监督审查,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要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矿山无安全事故发生。
2、以环境保护为宗旨,及时推进治理复垦工作
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原则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对碎石加工区采取封闭式加工,加强对运输道路的防尘措施,实现矿区矿容矿貌干净整洁。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矿山及周边范围内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治理,确保无重大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矿山应通过种树、种草皮,种花等方法积极进行矿区绿化,绿化覆盖率达到矿区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3、以清洁生产为源头,倡导节能减排
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从生产生活的源头抓起,采用无废或少废工艺,全过程充分利用资源,“三废”全部实现达标排放,推进低能耗技术应用,节能降耗达到自治区规定指标要求。
妥善处理矿区内固体废弃物,矿山剥离的表土得到合理利用。
4、坚持“回报社会”,与地方携手共谋发展
在矿区周边开展和谐矿区活动,支持当地乡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优先安排矿区及周边居民就业,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利民活动,增强与当地居民的交流沟通,促进矿地和谐稳定。
国土、环保、林业、安监、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砂石资源开发涉及的开采行为、环境影响、林地占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爆炸物品等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加强信息沟通,加强联合执法,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新机制。
加快对防城港市内现有采石场矿山的整合关闭工作。对于列入关闭计划的砂石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对于列入整合计划的砂石矿山须在规划期内完成整合。对于保留的砂石矿山和拟新立砂石矿山须符合规划准入条件,未达到要求的须进行整改。对于整合矿山,由整合矿山的主体承担矿山的土地复垦和矿山恢复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对关闭退出的矿山,要督促采矿权人按有关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义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目标控制砂石采矿权数量,砂石矿产采矿权范围应严格设置在规划区内,规划区外严禁设置砂石矿产采矿权,充分发挥规划的空间管控和资源配置作用。采矿权原则上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采矿权。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和总量调控要求,并充分征求环保、林业、安监、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
按照各部门职责,建立由发改、国土、海洋、环保、安监、林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审批机制。在砂石资源采矿权设置过程中,各有关部门选派专门负责人员共同参与采矿权初步选址、联合踏勘、矿区范围划定论证等工作并出具是否同意设置采矿权的书面意见,齐抓共管,将采矿权设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事前,避免相关部门相互推诿、扯皮。
采矿权人要树立依法经营的理念,必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环评批复、安全生产许可、排污许可、水土保持、征占用林地、用电、使用爆炸物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采矿活动。
试点推行“净采矿权”出让,即在采矿权出让前,由政府负责提前做好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的政策处理工作,并将政策处理情况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开,消除政策处理难和地方保护等因素,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创造条件,促进砂石资源采矿权市场的充分竞争和健康发展。通过严格选址、规范出让、环评前置等措施,在源头消除违反规划设置采矿权的现象。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及组织协调作用,发挥环境倒逼机制,制定砂石资源采矿权转型升级时限表,对全市采石行业实行动态管理,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实现采石产业转型升级。采石企业应持续推进砂石资源采矿权生产经营标准改造升级,提高矿山的生产规模、工艺技术、综合利用水平及安全生产水平等,力争达到“三化”生产标准,未能按期达到生产标准的砂石资源采矿权应限期退出。鼓励引进大企业在市内开展砂石矿产开发,把资源优势和大企业的资本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形成采掘、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提高矿山生产能力和集约化水平。
督促生产矿山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范和绿色生产流程,并定期向管理部门进行汇报备案。按照不低于治理费用的标准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强制采石企业提高对环境保护、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矿山地质环境能够得到有效治理。
对全市砂石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市、县、镇”三级动态巡查监控管理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运输矿石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县(区)国土部门牵头对辖区内砂石资源采矿权的巡查监管工作,县(区)安监、工商、环保、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以及矿区所在镇级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工定期开展对辖区内砂石资源采矿权违法违规开采、运输石料矿产资源行为监控的督促检查工作。
管理部门发现矿山企业在爆破、开采、碎石、运输矿石等环节存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划要求或达不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及时上报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责令矿山企业限时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推行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信用约束机制。通过推行矿山企业信息公示、社会监督、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和“黑名单”管理监管制度,落实采矿权人责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信用约束的新格局,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信息化、公开化、标准化。
县(区)有关职能部门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巡查监控,县(区)级人民政府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全市砂石资源采矿权巡查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开采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矿区范围使用的土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矿区道路用地)、林木等作价入股,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的长效机制。
矿山企业开发矿产资源需占用虾塘、草场、林地、耕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并将土地和各类地上附着物纳入补偿范围,依法、及时、足额补偿到位;矿山企业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由编制机关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由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发改、国土、公安、安监、环保、海洋、林业、水利、运输、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将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推动规划的实施。
围绕规划目标和任务,加强实施评估和统筹协调,强化规划实施评估能力建设,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通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中期评估等形式,掌握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包括主要规划指标完成情况、规划的成效及存在问题等,提出促进规划实施的调整建议,以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将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认真细化,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思路,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体系,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规划目标责任考核和规划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
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合作,在市、县主要媒体加大对《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有关新政策、新要求以及矿产资源规划的宣传力度,引导矿山企业依法依规开发矿产资源,提高规划的认知度和透明度。及时宣传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内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曝光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反面案例,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序号 |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类别 |
面积(平方千米) |
主要矿产 |
拟设采矿权数量 |
备注 |
1 |
广西北仑河自然保护区 |
防城港市防城区 |
禁止开采区 |
58.9168 |
— |
0 |
|
2 |
广西防城港金花茶自然保护区 |
防城港市防城区 |
禁止开采区 |
90.986 |
— |
0 |
|
3 |
十万大山自然保护区 |
防城港市防城区 |
禁止开采区 |
582.771 |
— |
0 |
|
4 |
防城港市防城港市区木头滩饮用水保护区 |
防城港市防城区 |
禁止开采区 |
1.1595 |
— |
0 |
|
5 |
防城港市防城港市区湾潭水库饮用水保护区 |
防城港市防城区 |
禁止开采区 |
1.6815 |
— |
0 |
|
序号 |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类别 |
面积(平方千米) |
主要矿产 |
拟设采矿权数量 |
备注 |
1 |
长龙坳建筑用砂石集中开采区 |
防城镇 |
集中开采区 |
22.6 |
变质砂岩、闪长岩、角岩、角闪岩 |
4 |
|
2 |
银崇岭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 |
滩营乡 |
集中开采区 |
1.56 |
花岗岩 |
2 |
|
3 |
滩营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 |
滩营乡 |
集中开采区 |
13.47 |
花岗岩 |
3 |
|
4 |
那米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 |
华石镇 |
集中开采区 |
12.52 |
花岗岩 |
2 |
|
5 |
龙头石变质砂岩集中开采区 |
华石镇、滩营乡 |
集中开采区 |
12.49 |
变质砂岩 |
1 |
|
6 |
防城-茅岭砂岩备选开采区 |
防城镇、茅岭乡 |
备选开采区 |
25.59 |
砂岩 |
- |
|
7 |
那梭砂岩、闪长岩备选开采区 |
那梭镇 |
备选开采区 |
14.45 |
砂岩、闪长岩 |
- |
|
序号 |
区块名称 |
开采主矿种 |
1 |
防城港市防城区鑫达石场有限公司鑫达石场 |
建筑用花岗石 |
2 |
防城港市富源石材有限公司北冲那垌花岗岩石场 |
建筑用花岗石 |
3 |
防城港市防城区富达矿业有限公司富达花岗岩石场 |
建筑用花岗石 |
4 |
广西防城港市赣丰石料开发有限公司滩营乡大岭脚闪长岩石场 |
建筑用闪长岩 |
5 |
防城港市志伟矿业有限公司那连那古花岗岩石场 |
建筑用花岗石 |
6 |
防城区和顺石场 |
砂岩 |
7 |
防城区垌美林场老草岭石场 |
建筑用闪长岩 |
8 |
防城港市防城区万山矿业有限公司万山石场 |
建筑用花岗石 |
9 |
防城区那梭镇炮台村汇丰石场 |
建筑用闪长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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