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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3-01-19 10:55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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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防城港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场所和单位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城区禁止燃放区域

港务集团码头南端——东湾海域沿线以西范围——新围路——企沙大道——北部湾大道——文昌大道——南防铁路沿线以西范围内——冲仑大道——扫把坜——防城华侨建材厂——洗珠河——防东路一巷——警民路——养顾路——白龙路——防城江沿线以东范围内——西湾海域沿线以东范围内之间的区域

(二)禁止燃放场所和单位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儿童)福利机构等;

2.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经营场所,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区内;

5.粮食储备仓库、物流仓储等单位;

6.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监测设施安全管控范围内;

7.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8.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红树林地;

9.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因工作需要设置临时燃放点的,依据《防城港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规定》报公安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当市人民政府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响应时,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直至市人民政府解除空气重污染预警起止。

四、责任追究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原发布的相关通告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防城港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防城港市公安局

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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