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中“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创新改革要求,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广不动产登记微改革经验做法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78号)任务清单,推进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方案所指的遗产管理人,是指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的遗产管理人。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不动产的遗产管理人、法定继承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依规审核登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防城港市应办理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适用本实施方案。上思县、东兴市、港口区、防城区可参照执行。
二、遗产管理人核验管理
对遗产管理人申请办理的非公正继承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分类核验不动产管理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继承材料。其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发生转继承、代位继承的,需补充其他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关系证明材料。
(一)核验遗产管理人信息
1.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核验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一)(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适用)》(详见附件1)及身份证明材料。
2.由继承人推选担任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核验无遗嘱执行人并由全体继承人推选其担任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二)(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的适用)》(详见附件2)及身份证明材料。
3.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核验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4.由法院部门指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核验法院部门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核验继承相关材料
1.《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遗产管理人)》(详见附件3)。
2.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
4.《亲属关系表》(详见附件4)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
6.《继承份额分配方案》(详见附件5)。
三、登记管理
(一)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
由遗产管理人办理的非公正继承登记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一次性告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1.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有效证明材料。
2.《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遗产管理人)》。
3.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
5.《亲属关系表》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
7.《继承份额分配方案》。
(二)受理申请
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其他的法定继承人需到现场对申请事项进行签字确认。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三)公告登簿
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办理非公正继承必须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遗产管理人和继承证明材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函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并由申请人承担全部后果。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违法违规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的监督管理,加强抽查检查,如发现违规审批、弄虚作假、违法审批,依法追究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遗产管理人身份资格后,遗产管理人依其自身职责,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附则
本工作方案自2023年11月28日起实施,本方案解释权归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附件:1.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一(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适用)
2.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二(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的适用)
3.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遗产管理人)
4.亲属关系表
5.继承份额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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