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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防城港市海洋局关于征求《开展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三权分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08-30 10:00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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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资源,全面规范开放式养殖用海活动,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海洋局联合拟订了《关于开展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三权分立”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2024年8月30至9月29日,公示共30天。公示期内,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于2024年9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反馈至邮箱:fcgsbd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防城港市港口区凯乐路中段(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附件:1.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防城港市海洋局关于开展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三权分立”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防城港市海洋局关于开展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三权分立”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防城港市海洋局

2024年8月30日

(联系人:徐妍,联系电话:0770-2038170)


附件1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防城港市海洋局关于开展

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三权分立”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资源,全面规范开放式养殖用海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促进向海经济发展,就推动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海域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立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大力发展向海经济,推进乡村振兴,提升农村级集体组织经济发展,促进群众增收,进一步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发挥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产权权能作用,优化海洋资源配置,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推进防城港市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法治思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二)坚持综合利用。发挥海域养殖功能,并兼顾其他功能开发,实现海洋资源价值最大化,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妥善处置养殖海域海域使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三)坚持“多规融合”。实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产业规划融合,以规划引领闲置海洋资源盘活,充分发挥海洋资源效用,优化水产养殖等产业用海布局,合理配置养殖用海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防止无序无度扩张。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海域所有权确权登记。推动开展全市海域所有权确权工作,分区、分域逐步试点开展海域所有权登记。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代为行使海域所有权。明晰海域所有权确权登记界限范围,为海域资源有效监管、严格保护和所有者权益行使提供产权依据。

(二)加快推进开放式养殖用海使用权登记。编制海水养殖水域规划,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衔接,为养殖用海管理提供充分的依据。规划区域内用于养殖的,应通过申请批准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鼓励县级以上国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投标或者竞买,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依照相关规定可以实施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承包。

(三)规范优化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经营权流转。参考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开展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经营承包权,发生经营承包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经营承包权登记,取得用海经营权证。已经取得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自行组织开展养殖生产活动的,不用办理养殖用海经营权证;也可再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从事养殖生产的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实施二级经营,当事人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用海经营权证。承包人需以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的,经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后,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办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转包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转包给海域所在区域的村集体组织或村民。

(四)合理兼容海域立体分层确权。经海域使用论证,开放式养殖用海的立体空间可建设其他用海项目,取得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应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做好海域立体分层确权工作。

(五)完善养殖用海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开放式养殖用海经营管理,发挥海域动态监管作用,加强对浅海滩涂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好属地协管核查、排查,掌握海域使用动态,督促实际承包养殖户在完成该轮养殖生产作业后,及时清退海上的作业工具。

四、责任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各区、县(市)海域自然资源所有权,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海域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以及海域使用权、海域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登记发证。

(二)市海洋局负责海域使用权的确权工作,负责海域行政界线、大陆海岸线的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涉海部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负责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海洋和渔业违法案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加强协调沟通、推进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三权分立”工作的开展,协调、组织相关海域使用权人开展试点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开展试点先行。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以东兴市、港口区为试点,制定实施方案,推进确权登记。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提炼模式,在风险可控情况下“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开放式养殖用海“三权分立”。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大力宣传开展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三权分立”试点促进乡村振兴、向海经济的意义,充分调动各级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附件2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防城港市海洋局关于开展

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三权分立”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理顺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关系,依法依规保护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

为避免养殖用海失管无序,导致海域无偿使用,海上定界模糊无法确权,生态环境破坏、社会不稳定、产业发展迟滞等诸多问题,以及海域周边居住群众把浅海滩涂当做“门前海”“祖宗海”,谁先占有谁养殖,严重影响沿岸渔村建设和养民增收。通过制定《开展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三权分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权属、经营管理进行确定优化。

二、主要法律依据政策和参考依据

(一)《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八)《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三权分置”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苍南县浅海滩涂养殖用海发承包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三、《方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方案》参照象山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开展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三权分置”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5部分。

(一)总体要求。明确开展实施方案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明确实施方案的基本准则和核心内容。

(三)工作任务。确定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经营权流转登记、操作方式,以及合理兼容海域分层确权纳入用海项目,进一步完善事后监管工作。

(四)责任分工。拟订市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局有关工作职责内容。

(五)保障措施。为进一步推动海域“三权分立”工作实施,提供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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