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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用地用用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2-12 17:42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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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政发〔2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用地用矿用海审批管理办法》已重新修订,并经2025年1月25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2月10日



防城港市用地用矿用海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用地、用矿、用海审批管理,增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能力,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地用矿用海审批,是指项目用地用矿用海过程中,依法应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批准的行为。依法应由上思县、东兴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用矿用海管理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地用矿用海审批遵循集体决策、分级审批原则。

(一)以下事项提交市自然资源和城市规划土地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2.基准地(海)价、标定地价的制订及更新。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方案。

4.国有土地(海域)使用权收回(收储)补偿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5.单宗用地面积>5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划拨补办出让、置换(调整)、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延长使用年限、使用地下空间等补交土地价款方案及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交易鉴证。

6.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市本级出让采矿权出让方案。

7.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交土地价款方案。

8.海域使用权转让,经营性用海的海域使用权续期。

9.项目用海选址方案。

10.经营性用海出让方案。

11.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

12.其他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经市自然资源和城市规划土地审查委员会主任同意的重大事项。

以上需审议的事项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已审议确定并印发会议纪要的,不需再提交市自然资源和城市规划土地审查委员会审议。

(二)以下事项除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其余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批,盖“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

1.单宗用地面积>5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以下事项的:

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条件中除土地用途、容积率和延长年限以外的经济指标的调整事项。

②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同属一级类中的二、三级分类间相互调整(加油、加气、充电站等国有建设用地除外)。

③纠正、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及比例事项。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及界线调整事项。

2.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由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按无偿方式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如有需要,也由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直接无偿收回。

(三)以下事项由城区人民政府审批,港口区人民政府刻制并启用“港口区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防城区人民政府刻制并启用“防城区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

1.单宗用地面积≤500平方米土地收回、划拨、划拨补办出让、分割、合并、调整界线、调整容积率、改变用途、置换(调整)、超用地面积、延长使用年限、使用地下空间、转让、交易鉴证、纠正及明确用途比例和容积率等审批、便民服务事项。

2.利用透水构筑物面积≤500平方米(不含海籍调查规范明确的外扩10米范围)建设项目用海。

第四条  收回(收储)、征收委托事项。

(一)市自然资源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储)事项委托给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直接办理及实施,具体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二)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项委托给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直接办理及实施,具体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港口区、防城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项,由城区人民政府形成完整方案后,直接报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  强化对用地用矿用海审批涉及土地价格的审查,合理确定出让底价并严格保密。

(一)土地协议出让、使用条件变更、置换(调整)等涉及确定地价的事项,应选取有相应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依法开展评估,并以评估价为基础,以市场价为导向、以基准价(标定价)为参考、以最低价为底线,由市自然资源局经集体会审后报市自然资源和城市规划土地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中介机构须对相关评估资料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不得违规对外泄露,否则将清退出市自然资源局中介机构库,并不得参与今后中介机构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二)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矿产、海域、无居民海岛的,拍卖起叫价、挂牌起始价以及投标、竞买保证金的确定,由市自然资源局经集体会审后将会议记录及会议相关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和城市规划土地审查委员会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出让底价,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与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研究初步方案,向市长汇报同意后,共同签名密封,由市自然资源局保密员保管并严格保密,在土地、矿产、海域、无居民海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截止时间前,保密员送交到出让活动现场。涉及海洋的,请分管副市长、市海洋局主要负责人、保密员参加。

(三)加强对划拨土地价款的管理。

1.防城港市中心城区及企沙新城(光坡镇、企沙镇)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价款按照不低于47万元/亩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收取;其他区域的划拨土地价款按照不低于35万元/亩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收取。宗地跨2个以上区域的,统一按照不低于47万元/亩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收取。最终收取的划拨价款经市自然资源和城市规划土地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特殊项目划拨土地价款的确定,由市自然资源和城市规划土地审查委员会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用地用矿用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24〕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未完成的相关审批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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