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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防城港市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05-09 10:20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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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进我市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我局草拟了《防城港市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详见附件)。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6月4日下午18:00前,通过信函等方式书面反馈至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770-2038171

邮箱:fcgsbdc@163.com

邮编:538000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附件:《防城港市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8日



防城港市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开展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取水工程(设施)项目位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取水权不动产登记。

第三条【取水权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取水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取得权利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等相对特定水域取用水资源并加以使用的权利。

第四条【取水工程(设施)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取水工程(设施)项目,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等设施直接从水源进行取水的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

第五条【取水口】本办法所称的取水口,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等设施直接从地表或地下取水的取水口。

第六条【取水权交易】本办法所称的取水权交易是指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交易期限满后,交易量自动回归原取水权人。

第七条【取水权流转】本办法所称的取水权流转是指因取水工程(设施)转让,权利主体发生改变,导致取水权一并流转的行为。

第八条【登记类型】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包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抵押权登记。

第九条【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的“属地登记”原则,取水权不动产登记由取水工程(设施)项目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条【登记机构职责】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的取水权不动产登记依法履行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在审查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查验申请材料及其与不动产登记簿之间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

(四)依法如实登记有关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取水权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登记单元】取水权不动产登记以取水工程(设施)项目范围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取水权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设定与编码。

第十二条【登记申请】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取水权流转、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取水权不动产登记申请;

(二)取水期限、取水量(包含因取水权交易引起的取水量变更)、取水用途、取水地址地名发生变化的;

(三)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等身份信息或地址发生变更的;

(四)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单元范围发生改变的;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不动产灭失或权利人依法放弃权利的;

(六)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导致取水权转让、变更或者消灭的;

(七)更正登记;

(八)异议登记;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四)申请变更、转移、更正、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取水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取水权地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登记单元范围示意图等材料,包括取水工程(设施)项目批复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取水范围平面示意图等,全面查清取水权不动产权属状况。已有调查成果能够满足登记要求的,不再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五条【不予登记情形】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申请的内容与调查的结果不一致的;

(三)存在尚未解决的不动产权属争议的;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等登记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登记单元范围、权属是否清晰准确,调查成果是否完备;

(四)申请登记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要求。

第十七条【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人员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材料做进一步审查。查阅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抵押、异议、预查封、查封等情形。经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做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八条【实地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取水权进行实地调查,获取取水权调查表、位置示意图及坐标等信息。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登簿及发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请的取水权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及时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取水权登记簿应当关联自然资源(水流)所有权登记信息和取水工程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二十条【登记时限】不动产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取水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3个工作日;

(二)变更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1个工作日;

(三)异议登记、注销登记、查封登记即办即结。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以电子数据被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接受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受理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补正之日为受理时间。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实地查看、调查、公告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抵押登记】已办理取水权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取水权抵押登记。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内的取水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不动产除外。取水权抵押的,取水工程(设施)一并抵押,取水工程(设 施)抵押的,取水权一并抵押。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及相关规定,取水权不动产登记暂未列入收费范围,暂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十三条【制定单位】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指南。

第二十四条【实施】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起草说明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取水权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资源使用权的重要表现形式。随着水资源日益紧缺,取水权的市场化交易和规范化管理成为必然趋势。为建立完善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制度,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保障取水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取水权的物权属性,规范取水权的登记、交易和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积极推进取水权登记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取水权不动产登记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5号)文件要求,制定《防城港市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

二、主要法律依据政策和参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取水权不动产登记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5号)。

三、主要内容

包括有:取水权的制定目的、范围、定义、取水工程(设施)项目、交易流转;明确了取水权的登记类型、登记机构、登记机构职责、登记单元及登记流程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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