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我市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我局草拟了《防城港市取水权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详见附件)。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6月4日下午18:00前,通过信函等方式书面反馈至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770-2038171
邮箱:fcgsbdc@163.com
邮编:538000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附件:《防城港市取水权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8日
防城港市取水权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为规范取水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法律法规及《防城港市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未表述的内容,参照《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一般规定
(一)登记原则
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依申请登记原则。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2)属地登记原则。取水权不动产登记由取水工程(设施)所在地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3)权利主体一致原则。取水工程与取水权应当遵循权利主体一致原则,符合登记条件的取水工程可与取水权一并申请不动产登记。
(4)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取水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的取水权不动产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现场或者通过网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取水权不动产登记申请。各地登记机构应当同时提供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的条件。
(三)共有情况的确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特许取水权首次登记时,应通过共享查询方式查询取水许可申请书记载的共有情况,对取水权共有情况进行询问。属单独所有的,申请人为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及取水工程(设施)验收合格意见记载的单位或个人;属共有的,提交当事人办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或联合兴办单位(个人)推选代表的书面说明,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四)公告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取水权转让、变更、注销,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登簿完成后予以公告;
(2)因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证、取水申请批准失效的情形,当事人未主动申请不动产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在登簿完成后予以公告;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的注销登记,应当就登记事项在登簿前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在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五)特殊情形
(1)在取水许可批准有效期内,因取水水源及取水地点发生改变重新申办了取水许可审批的,当事人申请取水权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办理取水权首次登记,一并申请注销原取水权登记。
(2)取水权不动产登记以取水许可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两个以上取水权人共同使用一个取水口的,可以分别申请取水权登记。
三、取水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适用
尚未登记特许取水权的,可以申请取水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取水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依法取得取水申请许可批准且取水工程(设施)验收合格的单位或个人。
3.申请材料
申请取水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经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及取水工程(设施)验收证明材料(包含取水工程(设施)验收合格意见、验收报告、取水许可证等);
(4)取水权调查表、平面位置示意图等地籍调查成果。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不动产申请书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如实、准确填写;
(2)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及取水工程(设施)验收证明材料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人与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4)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取水权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取水用途、平面位置示意图等是否准确;
(5)《不动产登记规程》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规程》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5.办理流程
(1)符合登记要求的
申请——受理(审核)——颁发不动产权证(登簿)。
(2)经审核后不符合登记要求的
申请——受理(审核)——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将登记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6.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7.登记收费
不收费。
(二)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取水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取水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证件号码或身份证明类型、地址等发生变化的;
(2)取水期限、取水量(包含因取水权交易引起的取水量变更)、取水用途、取水地址等发生变化的;
(3)不动产登记单元范围发生变化的;
(4)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取水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共有的取水权,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地址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可以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共同申请或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取水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证书;
(4)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证件号码或身份证明类型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5)权利人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其地名发生变更的材料;
(6)取水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
(7)取水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8)不动产登记单元范围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调查表、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单元范围示意图等调查成果及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的变更证明材料;
(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人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不动产申请书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如实、准确填写;
(2)申请变更登记的取水权是否已经登记;
(3)取水权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4)申请变更事项是否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一致;
(5)不动产登记单元范围发生变化的,调查表、不动产登记单元范围示意图等是否齐全、规范,申请材料与调查成果是否一致;
(6)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7)《不动产登记规程》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5.办理流程
(1)符合登记要求的
申请——受理(审核)——颁发不动产权证(登簿)。
(2)经审核后不符合登记要求的
申请——受理(审核)——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将登记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6.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7.登记收费
不收费。
(三)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取水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取水权转移登记:
(1)买卖、转让、互换或调整的;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3)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取水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等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取水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证书;
(4)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或者调整的,提交互换或者调整协议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
(7)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不动产申请书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如实、准确填写;
(2)申请转移登记的取水权是否已经登记;
(3)已登记的取水工程(设施)是否已办理转移登记或一并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是否与取水权转移登记权利人一致;
(4)申请转移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5)申请转移的取水权与登记文件的记载是否一致;
(6)取水权已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但依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取水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7)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9)《不动产登记规程》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规程》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5.办理流程
(1)符合登记要求的
申请——受理(审核)——颁发不动产权证(登簿)。
(2)经审核后不符合登记要求的
申请——受理(审核)——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将登记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6.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7.登记收费
不收费。
(四)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取水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取水权注销登记:
(1)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注销或吊销取水许可的;
(2)取水许可证到期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消灭的;
(4)权利人放弃取水权的;
(5)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取水权灭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取水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当事人未主动申请的,申请主体按下列规定确定:
(1)取水许可证无效、注销、吊销及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无效的,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出具嘱托文件办理;
(2)因自然灾害导致权利消灭的,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由案件当事人申请办理。
3.申请材料
申请取水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证书;
(4)取水权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5)取水权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6)权利人放弃取水权的,提交取水权放弃取水权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取水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如实、准确填写;
(2)申请注销登记的取水权是否已经登记;
(3)申请取水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4)因自然灾害灭失的,实地查看结果是否符合办理注销登记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的,是否已对注销事项进行公告;
(5)权利人放弃取水权申请注销登记的,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存在查封或者抵押权等权利的,应经查封机关、抵押权人同意;
(6)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7)《不动产登记规程》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不动产登记规程》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证书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5.办理流程
(1)符合登记要求的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2)经审核后不符合登记要求的
申请——受理(审核)——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将登记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6.办理时限
即办即结。
7.登记收费
不收费。
四、取水权抵押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取水权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以取水权抵押的,取水工程(设施)应当一并抵押,取水工程(设施)抵押的,取水权一并抵押。实现抵押权时,取水权与取水工程(设施)应当一并处分。取水权抵押首次登记适用情形包括: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取水权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不得办理取水权抵押的范围
权利人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内的取水权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抵押的情形。
3.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4.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不动产申请书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如实、准确填写;
(2)抵押的取水权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
(3)抵押的取水权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4)已登记的取水工程是否已一并抵押;
(5)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种类、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是否明确;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是否明确;
(6)申请人与不动产权证书、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7)有查封登记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8)同一取水权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申请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是否冲突;
(10)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1)《不动产登记规程》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规程》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抵押权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6.办理流程
(1)符合登记要求的
申请——受理(审核)——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登簿)。
(2)经审核后不符合登记要求的
申请——受理(审核)——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将登记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7.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8.登记收费
550元/件。
(二)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登记(取水权)
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补(换)证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取水权的查询
取水权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有抵押、转让取水权意向,或者拟就取水权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可查询是否存在取水权登记的信息。
附件: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取水权)(试行)
2.不动产权证书(取水权)模板
附件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取水权)(试行)
收件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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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询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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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m³ |
日期 |
年 月 日 |
申请 登记 事由 |
□取水权 □抵押权 | ||||||||||||
□首次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其他 | |||||||||||||
登 记 申 请 人 | |||||||||||||
权利人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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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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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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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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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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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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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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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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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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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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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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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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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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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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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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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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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申 请 人 | |||||||||||||
义务人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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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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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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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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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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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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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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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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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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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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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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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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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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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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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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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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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动 产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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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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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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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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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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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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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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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来源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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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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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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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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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情况 |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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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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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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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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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解)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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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解)封文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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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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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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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问 记 录 |
询问事项 |
询问结果 | |||||||||||
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是 □否 | ||||||||||||
2、不动产权利共有情况 |
□ 单独所有 □ 按份共有____________________ □ 共同共有 □ 其他共有____________________ | ||||||||||||
3、申请人是否已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责任?(申请异议登记时填写) |
□是 □否 | ||||||||||||
4、申请本次转移登记, 其他按份共有人是否同意?(受让人为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填写) |
□是 □否 | ||||||||||||
5、申请人是否属小微企业 |
□是 □否 | ||||||||||||
6、申请人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 |
□是 □否 | ||||||||||||
7、申请人双方是否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禁止或限制不动产转让? |
□是 □否 | ||||||||||||
8、是否还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
□是: □否 | ||||||||||||
申请证书版式 |
□单一版 □集成版 |
申请分别持证 |
□是 □否 | ||||||||||
证书类型 |
□电子证书 □纸质证书 |
纸质证书领取方式 |
□现场领取 □邮寄 邮寄地址: | ||||||||||
登记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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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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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请抄写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一、申请人情况
1.申请人:申请取水权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包括法人、 公民和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 。单位名称应与注册登记信息一致,个人(公民)名称应与身份证信息一致。
2.身份证件种类: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组织 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申请人为个人(公民)时,填写身份证、军官证等。
3. 证件号: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为个人(公民)时,填写其身份证号码。
4.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为个人(公民)时,不填。
5.代理人: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填写,代理人为个
人。
6.邮编:住所(住址)所在行政区域的邮政编码。
二、不动产情况
7. 取水地址:填写取水工程(设施)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写
至村/社区)。
8. 不动产单元号:按参照取水权编码规则填写。
9. 权利性质:权利取得方式,如特许取得。
10.水源类型:分为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取用地下水的, 如为矿泉水或地热水,需在括号中备注;“其他”的,应写明具体水源类型。
11.取水量:申请的单个水源的取水量,单位为万m3/年。
12.水源名称:水源类型为“地表水”时,填写取水口所在的 江河、湖泊或水库的名称;水源类型为“地下水”时,填写取水的含水层组;水源类型为“其他”,填写具体的取水来源。
13.权属来源文件:包括取水许可证号、原不动产权证书号。
14.取水类型:分别为水资源配置、河道内生产、基础设施 或公用事业、自备水源和其他。
15.有效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6.取水用途:指取水的使用范围、方面。主要包括制水供水、原水供水、河道内生产用水(水力发电、航运、河道内养殖、河道内其他)、生活用水、工业用水〔一般工业用水、火(核)电用水和其他电力生产用水〕、农业用水、林业用水、畜牧业用水、渔业用水、建筑业用水、服务业用水、生态用水、其他用水。
(水源热泵、施工降水、其他)。按实际取水用途填写,该取水同时具有多种用途时,用“/”分开填写。
三、抵押情况
17.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在抵押合同中确定的 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按抵押合同信息填写;在抵押合同中确定的、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按抵押合同信息填写。
18.债务履行期限:双方在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时间期 限。按抵押合同信息填写。
19.抵押方式:双方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方式,按抵押合同信息填写。
20.担保范围: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债权范围。按抵押合同信息填写。
四、登记原因
该项适用于取水权登记原因,据实填写。
五、询问记录
按实际情况填写。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取水权不动产登记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5号)文件要求,制定《防城港市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确保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在出台《防城港市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基础上,制定《防城港市取水权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明确取水权登记的规章制度、登记流程、证书样式等,确保登记工作规范统一。
二、主要法律依据政策和参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不动产登记规程》;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取水权不动产登记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5号);
(六)《防城港市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一)一般规定。明确取水权登记原则、申请方式、共有情况的确定、公告情形、特殊情形等内容。
(二)取水权登记。明确取水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办理流程。
(三)取水权抵押权登记。明确取水权抵押权登记的首次登记办理流程;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登记(取水权)。明确取水权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补(换)证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取水权的查询。取水权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