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防城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自然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落实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全市执行情况。
(二)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并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政务窗口管理及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依法负责有关行政许可、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综合统计。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参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信访、复查复核。负责指导县(市、区)做好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
(四)承担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指导开展市本级国有土地收储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制定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指导督促推进市或县(市、区)、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做好城市设计工作,并依法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负责开展城市更新、地下空间规划等城乡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时序、范围、内容等引导和管控机制。负责全市规划范围内城乡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和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展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规划论证工作,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指导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组织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和调查监测工作。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地图管理,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组织建设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指导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十三)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许可管理。负责组织对市重点工程前期规划研究和重大规划项目前期研究及城市风貌、建筑风格等基础性工作研究。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核和专家评审,出具审定意见。
(十四)负责对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实施批后监督和检查。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与建设工程其他部门牵头的联合验收工作,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负责建设工程定点验线行政管理工作。参与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项目,参与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认定工作。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进行规划监管。参与建设工程设计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同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有关听证、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本部门权责清单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依法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矿产、测绘等违法案件。负责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土地、矿产、测绘等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全市自然资源督察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海洋局。
(十八)统一领导和管理市征收储备中心。
(十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职责,依法划分市与城区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职责。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电话:2820105)。负责文电、公文、机要、档案、会务、政务、安全保密、信访、绩效、宣传、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法规和执法科(电话:2820115)。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同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本部门权责清单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依法查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协调全市自然资源督察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确权登记科)(电话:2820053)。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并落实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四)自然资源权益保护与开发利用科(电话:2820159)。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并指导县(市、区)建立完善自然资源交易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和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完善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政策,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并落实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指导开展市本级国有土地收储工作。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科(电话:2823189)。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备案、修改、实施评估和信息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指导督促推进市或县(市、区)、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做好城市设计工作,并依法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负责开展城市更新、地下空间规划等城乡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项目选址论证、规划设计条件论证、规划变更等工作的技术支撑。负责开展城市更新、地下空间规划等城乡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电话:2820096)。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制度和技术规范,拟订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根据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洋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开展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规划论证工作,负责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指导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项目跟踪推进和沟通协调工作。
(七)建设工程规划科(电话:2820082)。负责组织对市重点工程前期规划研究和重大规划项目前期研究及城市风貌、建筑风格等基础性工作研究,并提出研究成果。负责非市政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建筑方案的技术审核和专家评审。负责核发非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监督非市政类建设工程放验线工作。负责非市政类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定点放验线工作。参与非市政类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规划核验检查科(电话:2820078)。组织编制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审定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工程的建设方案技术审核和专家评审。负责核发市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监督市政工程放验线工作。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参与市政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电话:2850052)。负责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
(十)耕地保护监督科(电话:2820031)。贯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管理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等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十一)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科(电话:2836718)。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业权市场。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和落实全市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和钟乳石。
(十二)测绘和调查监测科(电话:2820345)。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指导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十三)财务科(电话:2820085)。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非税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及相关信息公开。参与重大项目和重大专项投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四)人事科(电话:2827166)。负责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干部教育、离退休人员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五)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08:00—12:00,15:00—18:00。
(十六)办公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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