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防政规〔2021〕7号)的相关规定,超出批准或发证面积的大于1平方米以上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属划拨的按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及实际用地面积进行不动产登记,不计收土地价款。我局决定对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凤岭路,潘计庭房屋实际用地面积完善用地审批登记手续,现予以公告。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资源局(联系人:潘胜权;电话:0770-2072807)书面申请复查。若届时无异议,我局将对该宗地完善用地手续。
附件:用地位置示意图
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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