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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持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规〔2025〕1号)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原朱新成从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房产公司购买的城镇住宅用地完善用地手续,现予以公告。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者请于本公告张贴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资源局(联系人:潘胜权,电话:0770-2072807)书面申请复查。若届时无异议,我局将对下列房屋完善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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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宗地坐落 |
用途 |
原土地面积(平方米) |
实际用地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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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港口区企沙镇渔冲路210号 |
城镇住宅 |
58.51 |
61.76 |
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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