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土地管理 > 地籍测绘管理

广西出台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资料汇交规定

广西出台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资料汇交规定

2014-06-12 00:00     来源:国土厅网站     作者:彭健华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近日,广西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广西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资料汇交规定》,为今后的普查成果资料汇交提供了规范。
   《规定》明确了广西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资料汇交的内容、形式、结构、质量和汇交程序。
   《规定》要求,普查任务承担单位完成普查任务并通过验收后,将全部普查成果资料向广西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提交普查任务规定的数据成果和文档资料。汇交的成果包括航测外业控制测量成果、数字正射影像成果、数字高程模型成果、遥感解译样本成果、地表覆盖分类成果、地理国情要素成果、外业调查成果、基本统计分析成果、专题资料成果等。汇交应按照整理、自检、提出汇交申请、清点检验、移交等程序进行。所有汇交的普查成果必须经广西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并确认合格才可汇交。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