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将根据广西改革发展需求,缩短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并细化不同类型区域的更新周期。
《条例》适应新时代新要求,以问题为导向,分为基础测绘和地理国情监测、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测绘成果管理和应用服务、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体现了促发展、强保障、重监测、扩应用、保安全、强服务、强监管、严处罚八个方面的理念,针对广西测绘管理工作的实际问题,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
《条例》提出,根据广西改革发展需求,缩短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细化不同类型区域的更新周期,明确设区市、县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因测绘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基础航空摄影和购置卫星遥感影像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重复测绘,保障成果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突发事件中,要承担应急测绘保障职责。
《条例》明确,建立经费投入机制,规范地理国情监测信息发布程序;开展与地理信息相关的调查、普查和科学研究等工作,要充分利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要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和应用服务,细化测绘成果汇交规定,使之更明确和更具操作性。要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军地测绘地理信息融合发展。要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要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要求,要推进“放管服”改革,将测绘资质审批、测绘作业证核发和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审批职能,下放或委托到设区市、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解决人大代表和基层反映强烈的测绘项目低价恶意竞争及监管乏力等问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动测绘管理和测绘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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