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采矿权延续登记(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国土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采矿权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确定;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内提出申请的,应有正当理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一条、《关于报部审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0号)附件3、《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二” 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并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
4.《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二(十八) 矿区范围内尚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且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清楚;
5.《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十一”、《关于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报材料目录
1.《非油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采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基本证照凭证核验使用);
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5.矿山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6.矿区开采设计范围图(原件1份)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
9.林业部门对采矿权设置的意见(原件1份);
10.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已缴纳凭证或不需处置的意见(原件1份);
11.开采矿泉水、地热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开采煤矿需提交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复(复印件1份);
十、办理基本流程:服务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批—窗口通知发证
十一、办结时限:法定时间40日;承诺时间14个工作日(不含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时间)。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采矿权使用费(占用费)
(1)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9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收费标准: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矿权价款收费标准: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14〕52号)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协议出让新立、扩大范围、延续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补缴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备案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评估价款(价值)收取。价款数额低且具备采用类比市场同类探矿权采矿权价格方法计算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按类比法确定的价值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确认的成交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3.采矿权登记费收费标准:依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采矿权登记费。
(二)采矿权出让收益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 第八条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8号)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 第八条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2)收费标准: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高于1000万元的,应一次性征收;高于规定额度的,可一次性缴纳,也可申请按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低于1000万元额度;剩余部分按出让合同或经批准的分期缴款方案缴纳,其中按储量规模标准,大型矿山最长不超过10年,中型矿山最长不超过5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且一律不得超过采矿权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十三、结果送达:限期送达。送达时限为1个工作日;决定的送达方式:申请单位和个人可自行到政务大厅领取审批文件,或委托邮政速递部门代为领取审批结果并邮寄至指定地址。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2883116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2881242
现场咨询: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十七、窗口权限:
1.受理权2.协调权3.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八、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非油气采矿权
延续申请登记书
(示范样本)
采矿权申请人(签章)
矿山名称
原采矿许可证号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采矿权人名称。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生产规模: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7.总储量:应为最新的经评审通过的开采矿种总地质储量,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8.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
9.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0.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同时填写至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标识处。
11.原采矿权有效期:填写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2.延续申请年限及理由: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延续的年限和理由。
13.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延续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1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填写方案适用期,执行情况,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申 请 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根据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 ||||
法定代表人 |
根据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
经济类型 |
根据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 |||
地址 |
根据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 ||||
生产规模 |
依据经评审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填写 |
总储量 |
依据经评审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填写 | |||
采矿权取得方式 |
下拉选择 |
勘查许可证号 |
属于探转采的填写 |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 |
下拉选择 |
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
万元 | |||
原采矿权有效期限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所在行政区 |
填写到县一级 | |||
损毁土地面积 |
根据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填写 |
已复垦土地面积 |
根据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填写 | |||
延续申请年限及理由 |
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延续的年限和理由 | |||||
保有 储量 |
填写申请延续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
填写方案适用期,执行情况,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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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区 范 围 图 及 坐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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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深度:米至米 | ||||||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 |
采矿权使用费:元/年 |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