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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登记(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 2020-04-02 18:35

事项名称:采矿权变更登记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存在下列情形,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日主席令第74号,自199711日起施行,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二款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2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1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111日起施行,根据201611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变更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六)变更生产规模的。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2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2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关于报部审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0号)附件3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具有与矿山扩大矿区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2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3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2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十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关于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采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5.《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9号)变更开采主矿种的,拟变更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已经评审备案,勘查程度符合规定要求;

6.《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十四条、《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9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已经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并批复(备案);

7.《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9号)申请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需符合国家有关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8.《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242号令)第十三条、《关于报部审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0号附件3)申请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2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第三条(二)、第七条和第八条、《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九)和(二十六) 采矿权转让变更的,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采矿权受让人,转让和变更申请可同时提交。采矿权受让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报材料目录:

(一)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4.矿山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意见书、矿区开采设计图(原件1份)受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

7.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仅限探矿权申请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

8.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已缴纳凭证或不需处置的意见(原件1份)

9.林业部门对采矿权设置的意见(原件1,仅限扩大矿区范围及变更开采方式需要提交此项材料)

10.开采矿泉水、地热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1份);

11.开采煤矿需提交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复(复印件1份);

12.电子报盘

(二)变更采矿权人名称(不属于转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申请人工商变更登记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1份,限于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的情形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批准材料(复印件1份)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后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基本证照凭证核验使用)

4.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时,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5.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原件1份)

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已缴纳凭证或不需处置的意见(原件1份)

十、办理程序:服务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批—窗口通知发证

十一、办理时限:法定时间40日;承诺时间14个工作日不含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时间)。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采矿权使用费(占用费)

1)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9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收费标准: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矿权价款收费标准: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1452号)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协议出让新立、扩大范围、延续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补缴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备案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评估价款(价值)收取。价款数额低且具备采用类比市场同类探矿权采矿权价格方法计算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按类比法确定的价值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确认的成交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3.采矿权登记费收费标准:依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11日起,暂停征收采矿权登记费。

(二)采矿权出让收益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 第八条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8号)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 第八条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2)收费标准: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高于1000万元的,应一次性征收;高于规定额度的,可一次性缴纳,也可申请按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低于1000万元额度;剩余部分按出让合同或经批准的分期缴款方案缴纳,其中按储量规模标准,大型矿山最长不超过10年,中型矿山最长不超过5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且一律不得超过采矿权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十三、结果送达:限期送达。送达时限为1个工作日;决定的送达方式:申请单位和个人可自行到政务大厅领取审批文件,或委托邮政速递部门代为领取审批结果并邮寄至指定地址。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2883116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2881242

现场咨询: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十七、窗口权限:

1.受理权2.协调权3.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八、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非油气采矿权

变更申请登记书


(示范样本)


采矿权申请人(签章)

原采矿许可证号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4.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5.开采主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6.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其它主矿种。

7.生产规模: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8.总储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9.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10.原采矿权有效期限:填写自×××日至×××日。

11.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

1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填写经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

13.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

14.变更内容及原因: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如改变采矿权人名称、改变开采方式、改变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采矿权转让等,并简要说明变更原因。

15.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变更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涉及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及扩大开采规模填写此项,并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基本情况,方案的编制单位、评审机构、评审时间、公告时间。不涉及以上三种变更情况的,填写方案适用期,执行情况,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17.矿区范围图及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依据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经济类型

依据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依据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采主矿

根据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填写

共伴生矿种

根据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填写

根据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填写     

依据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填写       

根据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填写

所在行政区


原采矿权有效期限

采矿权取得方式

下拉选择

勘查许可证号

填写至县一级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

下拉选择

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扩大矿区范围

缩小矿区范围

变更开采主矿种

变更开采方式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

采矿权转让变更

其他采矿权变更事项



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如改变采矿权人名称、改变开采方式、改变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采矿权转让等。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变更原因









依据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填写申请变更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变更开采方式及扩大开采规模填写此项,并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基本情况,方案的编制单位、评审机构、评审时间、公告时间。不涉及以上三种变更情况的,填写方案适用期,执行情况,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开采深度: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采矿权使用费:   /

损毁土地面积:       平方公里

复垦土地面积:       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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