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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审批(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 2020-04-03 09:22

《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采矿权转让审批(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采矿权转让的矿山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施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2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3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根据1998212日公布施行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6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审批的条件为: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但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除外);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转让属国家出资、自治区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已按规定进行了采矿权评估和评估结果确认;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报材料目录: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1份)

2.转让人、受让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基本证照凭证核验使用)

3.采矿许可证正本(原件1份)

4.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原件1份)

5.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时,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6.完成采矿权出让收益处置的凭证(复印件1份)

十、办理基本流程:服务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批—窗口通知发证

十一、办结时限:法定时间40日;承诺时间14个工作日不含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时间)。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限期送达。送达时限为1个工作日;决定的送达方式:申请单位和个人可自行到政务大厅领取审批文件,或委托邮政速递部门代为领取审批结果并邮寄至指定地址。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2883116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2881242

现场咨询: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十七、窗口权限:

1.受理权2.协调权3.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八、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审批通知书文号:()采转〔〕号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矿山名称:

转让申请人:(印章)

受让人:(印章)

填表时间:年月日


一、填表说明

1、本申请书一式四份,2、要求字迹清晰、工整。3、不收复印件。4转让申请人即采矿权人。5矿山名称即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6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盖印章。7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济等。8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转让申请人获得该采矿权的时间及方式。9方式指从国家直接获得、转让获得及有偿、无偿等情况。10采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中,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11采矿权评估值是指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12评估机构名称是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名称。13评估机构资格证号指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上的资格证号码。14、如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以上三项内容可不填写。15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价出资或其他方式。16、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必须附具的材料

1转让申请人

1 由转让人填写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 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4 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 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6 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7 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8 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

9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0 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11 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2受让人

12 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13 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14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15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账号

转让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XXX

经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企业地址)

电话

13701234XXX

传真

XXX

邮政编码

XXX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

XXX

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

(例如:采矿权获得时间为2003910日,获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

采矿权转让原因及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采矿

许可

证号

(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证号)

发证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有效期限

XXXXXX日至XXXXXX

采矿权评估值

XX万元

转让合同中的采矿权转让价格

XX万元

评估机构名称

XXX

评估机构

资格证号

XX

矿山企业采矿生产开始时间

XXXXXX

应缴纳的

采矿权

使用费


XX万元

经有关部门

批准减免的

采矿权使用费

XX万元

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

XX万元

应缴纳的

矿产资源

补偿费

XX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XX万元

实际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XX万元

应缴纳的

资源税

XX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资源税

XX万元

实际缴纳的

资源税

XX万元

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

XX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采矿权价款

XX万元

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价款

XX万元

采矿权属

有无争议

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

(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

矿区面积

XX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XXXX




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XX

经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企业地址)

电话

XX

传真

XX

邮政编码

XX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账号

XX

准备投资规模

XX万元

预期建

矿时间

20161231

预期开采规模

15万吨/

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资金

条件

(如实填写)

技术

条件

(如实填写)

设备

条件

(如实填写)

转让

申请人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转让人属于国有企业的,需要填写该项)



(印章)

年月日

审批机关意见







(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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