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勘查报告或者地质资料,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认为申请的矿区范围需要实测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聘请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实地勘测。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或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二)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三)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四)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八)露天采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
(九)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报材料目录:
1.非油气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原件1份)
3.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基本证照凭证核验使用)
4.探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三者叠合图(原件1份)
5.林业部门对采矿权设置的意见(原件1份)
十、办理基本流程:服务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批—窗口通知发证
十一、办结时限:法定时间40日;承诺时间14个工作日(不含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时间)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限期送达。送达时限为1个工作日;决定的送达方式:申请单位和个人可自行到政务大厅领取审批文件,或委托邮政速递部门代为领取审批结果并邮寄至指定地址。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2883116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2881242
现场咨询: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十七、窗口权限:
1.受理权2.协调权3.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八、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非油气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书
申 请 人(签章)
矿区名称
填表时间
填 表 说 明
1.申请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名称。
2.矿区名称:填写申请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申请的矿区名称。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开采主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7.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其他主矿种。
8.总储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9.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拟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
10.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1.预留期限:首次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申请不得超过3年。
12.探明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13.可采地质储量:按初步设计可利用的资源储量填写。
14.探矿权取得情况: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探矿权取得的方式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5.矿区范围图及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16.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申 请 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根据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 ||||
法定代表人 |
根据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
经济类型 |
根据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 |||
地 址 |
根据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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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 | |||
开采主矿种 |
根据地质勘查报告填写 |
所在行政区 |
填写到县一级 | |||
共伴生矿种 |
根据地质勘查报告填写 | |||||
总储量 |
根据地质勘查报告填写 | |||||
采矿权取得方式 |
下拉选择 |
勘查许可证号 |
勘查许可证上载明 | |||
预留期限 |
年 |
至 | ||||
探明 地质 储量 |
根据地质勘查报告填写 | |||||
可采 地质 储量 |
根据地质勘查报告填写 | |||||
探矿权 取得情况 |
包含探矿权取得方式,探矿权登记历史,探矿权出让收益处置情况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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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区 范 围 图 及 坐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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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深度: 米至 米标高 | ||||||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 ||||||
涉及基本农田面积: 平方公里 无法避让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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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