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工后,承担单位在自检或初检通过的情况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第32条规定,属自治区级验收的项目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治理工程竣工终验收。对于滑坡、崩塌类的地质灾害治理需经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治理效果检验,经过监测无新隐患后,方可申请治理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依据主要有: (一)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查报告、治理施工设计、项目预算下达文件、项目预算批复文件、预算及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有关文件。 (二)现行国家、自治区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质量标准相关规定。 (三)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变更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书(原件1份)
2.项目批准文件,施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原件1份)
3.各参建单位中标(或委托)通知书及其资质复印件,施工单位委托监测、检测试验单位提交的监测报告或资料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上都应注有工程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文件资料(原件1份)
4.施工单位委托监测、检测试验单位提交的监测报告或资料复印件、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文件资料(复印件1份,包括各参建单位中标(或委托)通知书及其资质复印件,施工单位委托监测、检测试验单位提交的监测报告或资料,所有复印件上都应注有工程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文件资料)
5.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记录文本、验收意见及工程质量保证书(原件1份,包括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场物质或设备报验检验记录、测量放线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工程质量报验检验记录、施工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施工单位自验收意见及工程质量保证书)
6.项目开工前(含灾害全景)、施工中(含关键部位)、竣工后(含治理工程全景)的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光盘形式,1份)
7.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书和工程决算书;终验时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
十、办理基本流程:服务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批—窗口通知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限期送达。送达时限为1个工作日;决定的送达方式:申请单位和个人可自行到政务大厅领取审批文件,或委托邮政速递部门代为领取审批结果并邮寄至指定地址。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2883116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2881242
现场咨询: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十七、窗口权限:
1.受理权2.协调权3.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八、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 请 书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已按×××要求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现将项目竣工材料报上,请组织终验收。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3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