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探矿权变更登记(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13条、第22条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材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三”的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的变更审批的条件为:1.分别符合各类变更要求的条件;2.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已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4.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报材料目录
(一)变更缩小范围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原件1份)
3.探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证照凭证核验使用)
4.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原件1份)
(二)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地址
1.探矿权人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3.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证照凭证核验使用)
4.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1份,仅限于人民法院将探矿权拍卖或者裁定给他人的)
(三)变更(增加)勘查矿种
1.探矿权人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3.勘查实施方案的评审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探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原件1份)
(四)探矿权合并、分立
1.探矿权人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3.勘查实施方案的评审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探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详查及以上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原件1份
十、办理基本流程:服务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批—窗口通知发证
十一、办结时限:法定时间40日;承诺时间14个工作日(不含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时间)。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探矿权使用费
1、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12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收费项目:勘查登记费
1、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第1条规定:“①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②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③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十三、结果送达:限期送达。送达时限为1个工作日;决定的送达方式:申请单位和个人可自行到政务大厅领取审批文件,或委托邮政速递部门代为领取审批结果并邮寄至指定地址。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2883116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2881242
现场咨询: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十七、窗口权限:
1.受理权2.协调权3.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八、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非油气探矿权
变更
延续申请登记书
保留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广西XXXX县XXXXX矿普查
原项目名称广西XXXX县XXXXX矿普查
原勘查许可证号T45520090503029XXX
申 请 人广西X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签章)
勘查单位 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 (签章)
填表时间20XX-XX-XX
填 表 说 明
1.原项目名称:填写原勘查许可证上项目名称。合并探矿权的,填写所有原勘查项目名称,中间用“、”分隔。
2.原勘查许可证号:填写原勘查许可证上勘查许可证号。合并探矿权的,填写所有原勘查许可证号,中间用“、”分隔。
3.探矿权变化过程:指自探矿权首次设立至目前的历次变化情况。
4.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成果:指原项目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成果。
5.本次申请类型:以在( )中划“√”选择本次探矿权申请属于变更、延续还是保留。其次数应按变更、延续或保留的次数各自分别计算。
6.变更内容:申请探矿权变更的填写此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探矿权变更的情形。包括: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探矿权和其他探矿权变更事项,可多选。
7.申请理由:指申请探矿权变更、延续或保留的原因说明。
8.勘查矿种:填写原项目勘查矿种(变更勘查主矿种填写预期勘查主矿种)。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
9.勘查阶段:填写预查、普查、详查或勘探。
10.项目性质:按财政出资项目、市场项目、涉外项目、勘查基金项目和其他项目五大类填写。
11.地理位置: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
12.基本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
1/4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1/4区块数。
小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
13.申请期限:按实际填写。
14.勘查年度:按实际勘查年度(从获得探矿权之日起计算的一个完整年)填写。
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填写探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16.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17.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
18.地址(申请人):按探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单位):填写勘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20.地址(勘查单位):按勘查单位注册地址填写。
21.探矿权取得方式:根据探矿权实际取得方式填写,类型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和财政出资项目。
22.探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需填此项。填写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探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金额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置方式(一次缴清、分期缴纳、转增国家资本金等其他方式)。
23.主要实物工作量:应填写开展勘查项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设计的工作量。如: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地质测量、地形测绘、遥感地质、物化探、实验测试等。
24.勘查范围示意图及拐点经纬度坐标:应绘出申请工作区域连续区块范围示意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探矿权首次设立情况 |
设立时间 |
2015-5-27 | |||||
勘查许可证号 |
T45520090503029397 | ||||||
探矿权变化过程 |
勘查许可证号 |
有效期限 |
变化原因 | ||||
T45520090503029397 |
2015-5-27至2018-5-27 |
XXXXXXXXX | |||||
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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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类型 |
变更( ) |
第 次变更 |
变更内容 |
□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探矿权) □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探矿权) □变更勘查主矿种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 □转让探矿权 □其他探矿权变更事项 | |||
延续( ) |
第 次延续 | ||||||
保留( ) |
第 次保留 |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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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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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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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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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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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区块 |
个 |
1/4区块 |
个 |
小区块 |
个 |
总面积 |
km2 | ||||||||||||||||||
申请期限 |
至 共 个月 |
所属政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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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勘查投入(万元) | |||||||||||||||||||||||||
勘查年度 |
第 勘查年度 |
第 勘查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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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
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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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万元) |
中央 |
地方 |
企业 |
外商 |
其它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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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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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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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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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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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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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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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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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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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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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 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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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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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取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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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探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
万元 | ||||||||||||||||||||||
探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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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及 主要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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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实物工作量 |
(应填写开展勘查项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设计的工作量。如: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地质测量、地形测绘、遥感地质、物化探、实验测试等) | ||||||||||||||||||||||||
勘查范围示意图及拐点经纬度坐标 |
(应绘出申请工作区域连续区块范围示意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 ||||||||||||||||||||||||
极值坐标:东经 至 ,北纬 至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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