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其他行政权力)
一、适用范围:申请验收土地复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 《土地复垦条例》 (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2.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二)损毁土地情况;(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五)验收结论。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三)质量评估报告;(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报材料目录
(一)经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3份,原件备查);
(二)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申请书(土地复垦工程概况、损毁土地情况、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原件3份);
(三)验收公告结果(复印件3份,原件备查);
(四)专家验收意见(复印件3份,原件备查)。
十、办理基本流程: 服务窗口受理—业务科室组织验收—决定机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窗口办结通知
十一、办理时限:法定时间60天;承诺时间10天。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限期送达。送达时限为1个工作日;决定的送达方式:申请单位和个人可自行到政务大厅领取验收确认文件,或委托邮政速递部门代为领取审批结果并邮寄至指定地址。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2883116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2881242
现场咨询: 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窗口
十七、窗口权限: 1.受理权,2.材料审核权;3.协调权,4.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八、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申请表(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
××项目 |
项目位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乡) | ||||||
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号 |
防自然资函〔202×〕××号 |
组织土地复垦验收部门 |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 ||||||
已预存土地 复垦费用(万元) |
实际复垦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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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土地面积(公顷) |
总规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 | |||
水田 |
旱地 | ||||||||
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
总规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 | |||
水田 |
旱地 | ||||||||
申请单位(或个人)信息 |
联系 单位 |
××××公司 (属个人申请的不用填写) | |||||||
通讯 地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乡(镇) | ||||||||
联系人 |
手机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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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补充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项目单位(或个人):×××× (单位申请需盖公章,属个人申请的由本人签字) ××××年××月××日 | ||||||||
填表说明:资金数字保留两位小数,面积数字保留四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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