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审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一、适用范围: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的土地(一是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二是《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九十二号公布)第二十二四条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书(原件1份);
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原件6份)
十、办理基本流程:服务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办理—窗口办结通知
十一、办理时限: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10天。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专家组成员)评审费从项目经费中按预算支出,专家评审费每项不超过500元,且不得超过1000元/人*天;外省专家评审费发放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惯例执行。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送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结果送达:限期送达。送达时限为1个工作日;决定的送达方式:申请单位和个人可自行到政务大厅领取审批文件,或委托邮政速递部门代为领取审批结果并邮寄至指定地址。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2883116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2881242
现场咨询: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窗口
十七、窗口权限:1.受理权、2.材料审核权、3.协调权、4.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八、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关于对《XXXXXXXX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审查的函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我单位(土地复垦义务人)委托XXXXXXXX单位(编制单位)编制《XXXXXXXX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编制工作已完成,现向贵局申请审查。
XXX单位(土地复垦义务人,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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