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评审(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一、适用范围: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1999年7月15日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发布施行)第四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一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和《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2条的规定,符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条件为:
(一)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应合法取得;
(二)评审程序应合法、规范;
(三)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符合《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2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报材料目录
1.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2.储量评审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3.评审委托单位、勘查单位和编制单位提交资料真实性及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1份)
4.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勘查的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包含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采矿权)范围或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勘查矿区范围及其拐点坐标的叠合图(原件1份)
6.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原件1份)
7.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原件1份)
8.评审机构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原件1份)
9.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原件1份)
10.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11.评审专家野外抽查意见(原件1份)
12.电子报盘(1份)
十、办理基本流程:
服务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批—窗口通知发证
十一、办结时限: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12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限期送达。送达时限为1个工作日;决定的送达方式:申请单位和个人可自行到政务大厅领取审批文件,或委托邮政速递部门代为领取审批结果并邮寄至指定地址。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2883116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2881242
现场咨询: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十七、窗口权限:
1.受理权2.协调权3.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八、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关于《广西XX市XX区XX矿区XX矿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请示
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
应XX公司的申请,我单位组织注册矿产储量评审专家对《广西XX市XX区XX矿区XX矿XX报告》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了评审,现申请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评审过程中的其它有关材料报送贵局备案。
妥否,请批示。
附件:1.《XX报告》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2.储量评审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书(每位评审专家1份)
3.评审委托单位、勘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及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1份)
4.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勘查的文件)(复印件1份)
5.包含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采矿权)范围或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勘查矿区范围及其拐点坐标的叠合图(原件1份)
6.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储量报告的附表、附件,野外验收意见、初审意见,原件1份)
7.工业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提交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
8.勘查单位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9.评审机构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原件1份)
10.评审机构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原件1份)
11.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12.大中型或复杂的报告评审专家野外抽查意见(原件1份)
13.电子报盘(1份)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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