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根据200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80号)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环境保护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200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80号)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环境保护条例》第19条第2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等目的,确需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采掘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同意后方得采掘。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环境保护条例》第19条的规定,审批条件为:
(一)为了科学研究、教学等目的,确需采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提交采掘方案;
(三)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原件3份);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原件1份):
3.设计书(原件3份);
4.包含以上内容的电子报盘(光盘)一个。
十、办理基本流程:服务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批—窗口通知发证
十一、办结时限: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7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限期送达。决定的颁发、送达时限为1个工作日;决定的送达方式:业主到政务大厅领取证件。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2883116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2881242
十七、窗口权限:
1.受理权2.协调权3.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八、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古 生 物 化 石 采 掘
申请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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