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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采掘古生物化石审批(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 2020-04-03 10:37


一、适用范围:根据20063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80号)公布,自20065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环境保护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20063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80号)公布,自20065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环境保护条例》第19条第2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等目的,确需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采掘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同意后方得采掘。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环境保护条例》第19条的规定,审批条件为:

(一)为了科学研究、教学等目的,确需采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提交采掘方案;

(三)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原件3份);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原件1份):

3.设计书(原件3份);

4.包含以上内容的电子报盘(光盘)一个。

十、办理基本流程:服务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批—窗口通知发证

十一、办结时限: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7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限期送达。决定的颁发、送达时限为1个工作日;决定的送达方式:业主到政务大厅领取证件。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2883116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2881242

十七、窗口权限:

1.受理权2.协调权3.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八、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古 生 物 化 石 采 掘

申请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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