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根据经修订后于200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14号)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应经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求自治区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经修订后于200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14号)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第13条第1款: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应经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求自治区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会同防城港市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保护条例》第12条的规定,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申请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保护区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
(二)具备与钟乳石洞穴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护钟乳石资源的具体措施。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书(原件3份);
2.与钟乳石洞穴开发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大型洞穴(洞穴长度大于100米,空间大于10000立方米)50万元以上;
(2)中型洞穴(洞穴长度大于50-100米,空间大于1000-10000万立方米)40万元以上;
(3)小型洞穴(洞穴长度小于50米,空间小于1000万立方米)30万元以上;
3.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资质或区域地质调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钟乳石洞穴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
4.钟乳石洞穴平面分布图(1:500平面图,并含拐点坐标,原件3份);
5.有效的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
6.有效的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7.包含以上内容的电子报盘(光盘)一个。
十、办理基本流程:服务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批—窗口通知发证
十一、办结时限:法定时间20日;承诺时间10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保护条例》第17条:利用钟乳石洞穴从事经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十三、结果送达:限期送达。
决定的颁发、送达时限为1个工作日;决定的送达方式:业主到政务大厅领取证件。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2883116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2881242
十七、窗口权限:
1.受理权2.协调权3.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八、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范本)
批准许可证号:
批 准 日 期:
防城港市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申请书
项目名称:广西防城港市冠岩旅游开发
申请人:桂林华之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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