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律法规 > 本局规章制度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镇和那梭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的批复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镇和那梭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的批复

2019-07-05 09:55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防城区人民政府:

贵府《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镇和那梭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函》(防区政函〔201912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镇和那梭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

二、项目实施规模及位置

(一)项目拆旧区规模:拆旧区面积60.4415公顷,复垦为农用地60.4415公顷,其中耕地37.8958公顷、林地20.7580公顷、其他农用地1.7877公顷。各地块所在图幅号、图斑号及中心坐标详见附件1

(二)项目建新区规模:建新区面3.5877公顷(不占用耕地)。各地块所在图幅号、图斑号及中心坐标详见附件2

三、请贵府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按时完成复垦。

四、项目要与村庄规划充分衔接,预留合理的建新规模布局在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中,保障乡村振兴战略要素支持。将不低于10%的周转指标用于项目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促进当地产业发展,增加农民就业。

五、要认真做好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在线备案工作。督促防城区自然资源局及时将项目立项批复、实施、验收情况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按要求上报,项目立项信息和验收信息报备要在项目立项批复和验收确认文件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等文件要求,制订落实相关制度,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依法供应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或节余指标交易流转收益应当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全额缴入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资金。

七、本项目自立项批复之日起计算,实施期限为24个月。请贵府尽快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完成验收。

附件:1.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镇和那梭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项目拆旧地块情况统计表

2.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镇和那梭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项目建新区情况表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5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