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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防自然资发〔2020〕13号

2020-05-22 17:42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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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海洋局、征储中心,各科室、直属单位: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工作规则》已经2020年第9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19日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自然资源工作,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职责,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四、统一领导和管理防城港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和市征收储备中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五、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局长主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全面工作,对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局领导班子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局长负责。市局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局长和分管(联系)领导负责。

六、局长出差(休假)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局领导主持工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出差(休假)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代行其职责。

七、分管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局长报告。

八、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按各自职能办事,各负其责,解决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九、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就规范性文件的应用性问题作出解释;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十、出台地方性规章和政策措施等,须经充分调研、论证、评估。涉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的,应事先充分协商、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一、规范性文件需要以局名义发布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起草单位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及时提交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二、承办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时,起草单位应提出解释意见,商法规和执法督察科取得一致意见后逐级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定后生效,不得随意变通。在协商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起草部门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十三、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市局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科室、直属单位要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代理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者行政诉讼答辩及有关证据材料,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规科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强化局内行政问责考核。将贯彻落实局重大决策、履行职责、行政审批、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纳入行政问责范围,定期进行定性、定量考核。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增强自然资源管理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建立健全局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十六、出台(代拟)市人民政府规章、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改革方案等,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市本级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地方的,应事先充分协商、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加以调整完善。

十七、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自然资源厅的决策部署,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十八、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把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公开政策性文件、规划计划、行政许可事项、重要统计数据等政务信息。

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由牵头科室或直属单位负责提供,信息中心协助录入,通过局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政府规章及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局网站公开。

二十、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牵头科室或直属单位应及时公布。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落实政策文件起草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的“三同步”制度。

二十一、实行行政审批事项“审管分离”、网上办理、网上查询,与会审工作有机衔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局办公室依法受理,转交相关业务科室或直属单位办理,在法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

二十二、建立内部通报制度,向自然资源系统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重要自然资源工作事项。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三、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时予以答复,认真接受询问和质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公开办理结果。

二十四、主动接受市纪委监委和驻局纪检监察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定、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查处和整改,并按要求作出报告。

二十五、加强内部监督,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市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由法规科代表局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市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按“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作出行政行为的科室和直属单位为案件承办部门,法规科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配合。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并不断改进工作。重大问题由牵头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组织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八、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各科室、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访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对群众的来电来访,要热情、耐心接待,能办的事情应尽快办理,短时内难以解决的或无法办理的,要积极做好解答和疏导工作,同时要做好登记提请局领导研究解决,不要激化矛盾或直接引导群众找局领导。对涉及政策性、普遍性的信访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做好相关制度的立改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自然资源矛盾纠纷;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访突出问题,开展有针对性地督查工作;配合做好上级部门和局本级组织的信访联合督查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承办属于局本级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依法分类处理的要求,做好办理答复等工作。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实行局党组会、中心组学习研讨会、局务会、业务审查会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局长专题办公会议和其他工作会议,以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召开规划委员会、土地储备委员会、土地招拍挂会议。

三十、局党组会议按照《局党组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执行。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人员负责记录,需出会议纪要的由涉及议题科室编写并报局领导签批。

三十一、中心组学习研讨会由局党组成员、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按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增加学习研讨的专题,要用专门的笔记本作会议记录,由主办科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

三十二、局务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召集和主持。局领导和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可随时召开,由召集人决定列席人员。议题牵头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写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市委和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贯彻落实局党组会议作出的有关重要决定;

(三)讨论修改提交代市人民政府起草的规章草案以及局颁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修改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或者局下发的重要文件;

(五)审议涉及局行政审批职能的各类业务议题。

(六)研究部署年度工作以及一个时期的全局工作重点;

(七)讨论其他需局务会研究的事项等。

三十三、业务审查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召集和主持。业务相关的局领导和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可随时召开,由召集人决定列席人员。议题牵头科室按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十四、规划委员会、土地储备工作委员会、土地招拍挂会议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召开。规划委员会由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牵头主办,土地储备工作委员会和招拍挂会议由自然资源权益保护与开发利用科(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主办,涉及议题的相关科室配合。会前主办科室收集拟订上会议题呈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做好上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会中需派专人到会场做好会议记录和现场协调工作;会后按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

三十五、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须严格遵守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三十六、各类会议要按照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严格遵守有关会议管理规定,严禁发生各类违规行为。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会议一律不开,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三十七、上级召开的要求局领导参加的会议,应优先参加,一般按分工对口原则由厅办公室协调、安排有关局领导参加,必要时由局长指定。

三十八、严格会议纪律。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准时与会,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与会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局办公室或牵头科室,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提前退出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八章 公文办理审批制度

三十九、各科室、直属单位办理的各类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局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四十、报送局领导审批的公文,按照收文和发文的办理审批程序及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一、收文办理制度。收文单位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的所有来文来函均由局办公室负责接收(按规定由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收文、涉及纪检举报事项的来文来函除外),办公室根据来文内容报局领导批阅后或由局办公室直接转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办理。直接报送局领导个人或科室的公文,应转办公室登记后按程序办理。未经局办公室登记、批转的公文,不予办理。

四十二、发文审批制度。发文须经主办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送局办公室核稿,送办公室核稿时间原则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单位)公文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审签公文时,需签署意见的应当签署明确审批意见,严禁“签名了之”或互相推诿。

各科室(单位)办理的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文应当严谨精练表述观点意见,努力做到确有必要、讲求实效、观点鲜明、逻辑清楚、文字简练、结构严谨。主办科室(单位)拟稿人和负责人重点对公文内容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提出的观点、措施和方案可行、有效及文字表述准确、规范负责。办公室重点对公文体例、格式等进行审核,对在文字、政策措施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公文要主动与主办科室(单位)拟稿人沟通修正,或退回补正。法规和执法督察科负责对规范性、政策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对局已经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要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置决定,并作出书面说明。

公文经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分工呈局领导审签。上报市委、市政府以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的重要请示、报告,出台涉及全市的重要自然资源政策的发文,涉及自然资源大额资金安排的发文由局长或由局长授权的局领导负责签发。其余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分工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需报经局长同意后印发。

公文须严格按流程逐级审核签发:承办部门拟稿、审核—涉及部门会签—办公室核稿—领导会签、签发—办公室校稿、发文、存档。如遇紧急情况,承办人逐级请示同意后可以签发,但需用水性笔签上请示后的意见和时间,并署上请示人姓名,文件存档前需完善补签手续。

四十三、与有关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主办科室要在局内达成一致意见后,积极主动与来文单位沟通协商,认真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后,按要求签发或会签。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四十四、严格遵守行文规则,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属于党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报送市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报送市人民政府。报送市委的公文,应以党组名义报送。同时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以局名义报送。需同时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请示,主送机关应写“市人民政府并报市委”,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后转市委办公室。需同时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报告,主送机关应写“市委、市人民政府”,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呈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我局发文或联合其他部门(单位)发文能够解决的,不提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发文;未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局或设在我局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不得向地方党委和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报送文件。除局办公室外,局机关科室一般不得以科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及印发简报。

四十五、精简文件简报。凡必要性、实用性不强,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除事关长远和全局发展规划外,请示性公文控制在1500字以内(不含附件),呈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报告一般在4000字以内;部署全局性工作的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不超过3000字,确需超过的,报局长批准。

四十六、加快推进网络化办公进程,实行电子公文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局制发的正式公文,除因涉及人事任免、经费、涉密事项或附件难以扫描上传等原因需按纸质办理的公文外,应通过局政务网络办理;下发至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的公文,除因上述特殊原因需寄送纸质公文外,应通过政务网络发送。

涉及自然资源审批事项的公文,必须全部通过政务网络办理。

四十七、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谁主办、谁收集整理”的原则,文件材料涉及多个科室的,由主办科室负责归档,相关科室协助提供材料。各科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兼职档案员)做好归档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对各科室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章 督查工作制度

四十八、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对督查工作负总责,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督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直接责任人,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抓好承办事项办理和落实情况汇总反馈工作。

四十九、督查工作内容包括: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重要文件、会议决议、决定等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等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局领导批示指示落实情况;局部署的且确定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上级部门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五十、各科室要严格按照督办事项和公文办理的时限要求,加快事项和公文办理速度,有具体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及时反馈;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将办理进展情况及原因说明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

五十一、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严格责任追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强化局内行政问责考核,将贯彻落实重大决策、履行工作职责、办理行政审批、执行财政纪律等情况纳入行政问责范围,定期地进行定性、定量考核。

局办公室要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督促检查。要密切跟踪督办,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督办情况。要将重要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严控督查检查考核总量频次,优化事项整合,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标准,原则上局每年只开展1次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有关科室(单位)确需开展年度计划之外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的,严格执行一事一报审批制度,从严控制。日常调研指导工作不能随意冠以督查、检查、巡查、督察、督导等名义,到基层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到与工作内容无关地方参观考察。

第十章 领导来访接洽制度

五十二、上级厅级以上领导来局检查、指导工作,要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有关汇报和接待工作。厅级领导来局检查、指导工作,一般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负责接洽、汇报,由有关对口科室对接和承办接待工作,报局领导同意后执行。

五十三、其他单位处级领导来局商谈工作,一般由局领导接洽。如遇特殊情况,局领导不能接洽的,经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征得对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转请有关科室负责人接洽。局办公室要按照来函要求,转有关处室准备材料,安排具体接洽和接待工作。

五十四、接洽工作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到热情、礼貌、周到、节约、廉洁。需安排用餐的,严格按照自治区接待标准节俭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局党组的各项重要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代表局发表讲话或文章,或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未经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需按程序局长同意。

五十七、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秘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五十八、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离港出差(出访)或休假,由局长确定1位局领导主持工作,并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由局办公室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其他局领导出差(出访)、休假、参加学习及因私离港等外出活动(以下简称“外出”),应经局长同意,并告知办公室。办公室要及时将局领导外出的行程安排做好登记。为统筹安排工作,局领导外出的时间应尽可能错开。

局领导出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科室的同志随行。

局长外出返回后,应根据需要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其他局领导外出返回后,应根据需要将有关情况向局长报告。

五十九、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港出差,应事先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并将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以及主持科室(单位)工作的人员报办公室登记。科室、直属单位其他人员出差向分管领导和科室(单位)负责人报告。

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返回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局领导汇报。

六十、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并要求局领导参加的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以及市直有关单位召开的庆典、联欢等活动。

六十一、一般不参加企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公开性署名祝贺。意义特别重大或市委、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的,由局办公室报请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批准,并由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各科室不得擅自对外表示祝贺。

局领导及各科室、直属单位需接受新闻单位关于自然资源工作采访的,经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进行协调。

六十二、对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有关部门以及对外公布的重要数据,上报前要由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签发。给新闻媒体提供资料时,照此办理。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勇于直面矛盾,增强斗争精神,真抓实干、埋头苦干。

六十四、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规范各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增强机关财务收支透明度。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六、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七、禁止利用职权向单位和个人“吃、拿、卡、要、报”;禁止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制企业和个人参加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禁止接受任何企业、服务对象和下属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游玩等;禁止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随意进行处罚;禁止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超时办结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禁止对投诉或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禁止出入私人会所。

六十八、加强对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各个环节的监督,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资金使用、行政审批、项目安排等方面的监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九、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局计划安排之外的讲课与学术活动,须经批准并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七十、从严保障公务出行,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租车审批,厉行节约,不得以特殊用途租用高档车辆,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的车辆。

七十一、规范和简化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

接待地方、部门领导及市外兄弟单位来访,由办公室统筹安排。需安排用餐的,严格按照市接待标准节俭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七十二、加强调查研究,围绕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改进调查研究方式方法,坚持问题导向,自主选择调研点,察实情、出实招,注重实际效果。简化接待工作,不搞层层陪同,减轻基层负担。

七十三、建设学习型机关,倡导自主学习,加强学习教育培训,全面推进党性教育、理论武装、能力培训和知识更新,切实增强干部职工履职尽责能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七十四、本规则由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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