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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党组关于 印发《中共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防自然资党发〔2020〕7号

2021-07-07 17:45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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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海洋局、征储中心,各科室、直属单位:

《中共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党组工作规则》已经2020年第9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党组

2020年5月19日

中共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党组及其成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局党组对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工作规则(试行)》和党内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和“建设壮美广西 共圆复兴梦想”重要题词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厅的决策部署,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敢于负责、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第三条 局党组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局党组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

第五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坚决防止“七个有之”,切实做到“五个必须”。

第六条 切实加强思想建设,坚持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断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第七条 切实加强组织建设,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研究审议局机关科室及直属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讨论决定局党组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调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和辞退等事项。

第八条 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扎实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为基层减负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支持驻局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认真研究部署巡察工作,充分发挥巡察利剑作用。

第九条 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交给的任务。

第十条 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海洋局、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支持市林业局、海洋局、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党组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履行市委赋予的职能职责。

第十一条 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和业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的指示和决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局党组要严格执行向市委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向市委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作1次全面报告,每年至少向市委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市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的专项指示和决定情况,要及时进行专题报告。

市林业局、海洋局、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党组每半年向局党组报告1次工作情况。

适时听取人事科等部门关于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情况报告。每年听取机关党委关于基层党建、意识形态和党员队伍建设专题汇报1~2次。

第十五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十六条 坚守党性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组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要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制定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厅重要决策及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政策措施、行业性法规草案等重大工作,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形式。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党组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出席人员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会议召集人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议题承办部门提前将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有关书面材料送分管局党组成员审定同意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向党组书记汇报,最后确定上会议题。议题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由承办部门负责把关。有关议题事项会前应经过充分研究,一般不得临时动议,没有书面材料或者准备不足和未调查清楚的事项,不能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会议材料应当在会前送党组成员审阅,涉密材料按规定办理。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会议的,经请示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可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组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决定事项意见严重分歧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涉及干部及党员处分工作的,人事科同时做好记录。会议形成的纪要,经承办部门审核后,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四条 党组议事内容需建立目录,实行清单管理。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在未发布(文)前,相关人员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保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

第二十五条 局党组讨论、研究和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学习传达、宣传贯彻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指示精神以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二)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厅交办的重要事项。

(三)全市自然资源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重要部署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

(四)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五)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干部;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重要外事活动。

(七)局党组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调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和辞退等重要事项。

(八)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群团等方面需要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九)意识形态、思想政治、作风建设、精神文明、保密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组讨论、研究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市委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执行、不打折扣。会议决策中需要办理的事项,由局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督办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按照局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工作规则执行;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按照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共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重一大”事项清单

附件

“三重一大”事项清单

一、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二)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作风建设、精神文明、保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有关改革试点,自然资源有关规划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局代市委、市人民政府代拟的法规和行政规章(送审稿)。

(五)自然资源管理重大综合性政策文件。

(六)局年度工作计划、绩效考核目标任务、年度督查工作方案。

(七)防城港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解方案、防城港市年度节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调剂方案。

(八)中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部门预算、决算。

(九)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占有、使用的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和重要(或保密)设备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十)审计部门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意见建议等重大审计事项;财政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和整改意见建议等重大检查事项。

(十一)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

(十二)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重要外事活动。

(十三)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十四)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统战、群团、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方面需要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五)推荐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表彰有关事项,研究决定全市自然资源系统表彰有关事项。

(十六)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一)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调整、更名、编制使用、人员聘用。

(二)局党组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调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和辞退等重要事项。

(三)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干部。

(四)其他重大人事管理工作。

三、重大项目安排

重点审议局管及涉及相关职责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局机关、直属单位涉及列支3万元以上费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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