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律法规 > 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4446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2023年04月14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和调剂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发〔2023〕13号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和调剂价格的通知

2023-05-26 16:51     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自然资发〔20231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当前,我区水田规模指标较为充裕,但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指标相对不足。为激发各地大力垦造新增耕地积极性,进一步强化我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和调剂力度,切实提高各类建设项目尤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保障能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对当前我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和调剂价格进行了调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重新确定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和调剂价格如下:

一、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

耕地数量5万元/亩,水田规模15万元/亩,粮食产能1万元/·百公斤。上述指标交易指导价作为交易最低价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41号)同时废止。

二、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

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调整为耕地数量3.5万元/亩,水田规模10万元/亩,粮食产能0.7万元/·百公斤。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49号)确定的调剂价格(即耕地数量1万元/亩、水田规模10万元/亩、粮食产能0.5万元/·百公斤)标准已计列项目投资估算作为建设成本,并已取得国家或自治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在本通知印发后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时,仍可按照耕地数量1万元/亩、水田规模10万元/亩、粮食产能0.5万元/·百公斤的调剂价格予以调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414

相关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和调剂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件下载: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