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508035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19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发〔2023〕39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7日 |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等文件有关村庄规划的要求,发挥村庄规划对乡村自然资源保值增值和赋能的作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现就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乡村用地空间布局
(一)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强化各级各类
国土空间规划对乡村发展用地的底线约束、战略引领和要素保障作用,统筹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明确村庄功能分类。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应统筹安排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合理用地空间,其中,项目用地超过30亩、依法依规不符合单独选址、非必需靠近原材料产地建设、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或环境污染处理设施门槛高的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原则上“进区入园”并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
(二)必需靠近原材料产地建设,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林产品加工场所、农林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等农林产品加工流通,农家乐等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以及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明确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类型的项目,单个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30亩的,可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内安排。
(三)新增村民居住、农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公用设施等用地应优先落实空间布局并保障合理用地规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内安排,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选址有特殊要求且确实需要零星布局的,可纳入村庄规划管控。
(四)对村庄规划中拟规划利用的土地,乡镇应组织查清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分析权属调整、开发利用的可行性,对其中未承包到农户仍保留在村集体的土地,根据土地开发建设适宜性,优先将其纳入村庄建设边界,引导合理开发利用。
二、合理保障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五)各地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提出的“合理确定村庄建设边界,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总量”要求。各地原则上以不突破第三次国土调查及规划基期年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现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以下简称“203图斑”)为前提,根据不同功能类型村庄发展对用地的需要,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坚持以存量腾挪潜力定增量空间规模,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规模并分解下达到乡(镇),由乡(镇)分解到行政村,按“县级总量控制、乡(镇)单元统筹、行政村具体落实”的原则对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总量管控,合理预留腾退空间复垦过渡期。
(六)各乡(镇)要尽量引导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开展农村各项建设活动,优先使用现状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要组织全面摸清现状203图斑内各类用地情况和可置换的空间潜力,并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有序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有效措施盘活、释放现状203图斑内部空间和存量用地效能,助力乡村振兴。
(七)确需通过空间置换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保障用地需求的,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均实行“增加空间与腾退空间”相挂钩机制,并优先在本行政村内平衡,行政村难以平衡的,由乡(镇)统筹平衡,乡(镇)难以统筹平衡的,由县级统筹平衡。各地可使用已报备入库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或土地复垦指标解决村庄建设用地需求。
(八)各地可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规划村庄建设用地总量的5%作为机动指标,以“用途留白”“点位示意”或“项目清单”等方式纳入村庄规划管控,用于安排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或用地性质的项目。使用机动指标的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类红线底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不得突破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管控要求。
(九)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全周期数字化管理,自治区建立专门的监管系统,市县要建立机动指标安排使用、村庄建设用地空间置换专门台账和矢量空间数据并纳入自治区监管系统实施监管。
三、规范乡村建设用地审批
(十)已经与“三区三线”和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且已依法批准并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的村庄规划,可作为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由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实施前,各地依据村庄规划办理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承诺将村庄规划与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将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相关要求在上位规划中予以明确。使用机动指标以“用途留白”“点位示意”或“项目清单”等方式纳入村庄规划的项目,在办理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之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有关项目用地规模和规划用地性质等规划数据库更新包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一张图”实施管理,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否则,由此造成的违反规划审批用地责任由属地承担。
四、强化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
(十一)各地要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规划,已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要尽快按程序审批并及时纳入“一张图”实施管理。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十二)村庄规划要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类红线底线与管控要求;落实划定包括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历史文化和独特自然景观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和活化利用空间管控要求,保护村庄肌理、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自然形态等;落实划定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灾害隐患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控范围。注重村庄自然人文整体风貌和村庄特色塑造。
(十三)村庄规划编制要落实“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和“能用、管用、好用”的总体要求,规划成果按照“一村、一图、一表、一则、一库、一说明”的要求编制,删繁就简。规划内容应主要满足农用地转用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居住用地选址、村集体发展和投资企业选址等的需要,不必面面俱到。要因地制宜对村民居住用地户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相邻关系等作出“通则式”的规划管控规定。
(十四)村庄规划应积极摸清、盘活和统筹配置发展乡村产业迫切需要的行政村内自然资源资产,为引进资本、导入产业提供应有的支撑。乡村振兴项目入库、实施和资金的安排应与村庄规划做好衔接,有关项目用地要符合村庄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
(十五)鼓励各地充分运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研发的村庄规划调研APP和村庄规划编制软件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降低村庄规划编制费用。
(十六)自治区近期将修订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和审查要点并印发实施,指导各地积极开展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
(十七)建立村庄规划“定期体检评估”制度,有条件有需求的可适时开展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依法依规进行规划调整。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的,村庄规划按法定程序同步更新。村庄规划无法满足国家批准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求的,可对规划进行一次性调整。支持各地根据村庄规划实施的新情况,在不突破各类管控红线底线的前提下,探索规划局部调整完善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已出台的政策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新要求执行。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的,请及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19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