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自然资源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主动、全面、准确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实施主体以及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
(四)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服务指南;
(五)行政执法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六)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七)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八)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九)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信息;
(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其他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六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通过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公布;
(二)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
(四)其他方式。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更新。
第九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决定要在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印发的《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自本 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