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8年5月16日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25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明确: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规定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矿业权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竞争出让矿业权,以出让金额为标的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并明确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由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2017年,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和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全区暂停了砂石矿等矿业权的出让,并启动全区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近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陆续批复了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各地急需出让重要矿产、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页岩和碳酸钙等采矿权,以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而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推进落实中央关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重要依据,也是当前配置矿产资源、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制定过程及征求意见
2017年12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制定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565号),明确全区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制定工作按照分批制定、分批公布方式开展,分批报自治区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第一批制定广西重要矿产、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页岩及部分急需出让非金属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涉及广西矿业权比例超过90%。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统计分析自治区本级近八年和各市近四年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处置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典型矿山调研、模拟测算等工作,编制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市场基准价研究报告》,提出35种广西近期拟出让或需进行国家权益处置的矿产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先后通过座谈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网上公示等方式,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设处室、交易中心、各市国土资源局、行业专家、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充分完善后,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广西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内容上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一览表。包括:煤、铁、锰、铜、铅、锌、铝土矿、钨、锡、锑、金、银、稀土、地热、矿泉水、高岭土(陶瓷土)、石灰岩、页岩(泥岩、粘土)、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砂、建筑用砂岩、建筑用辉绿岩(玄武岩)、建筑用大理岩、粉体用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灰岩、石英岩、重晶石、方解石、长石、滑石、萤石(普通)、膨润土、白云岩等35种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
第二部分,使用说明。包括:主共伴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计算方法,石灰岩、页岩及饰面用石材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计算原则,采矿权市场基准价调整等内容。
广西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涵盖了广西重要矿产、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页岩及部分急需出让非金属矿产,计算以可采储量为基数,分类、分区和取值与矿产品价格密切相关,符合广西矿产资源特点和市场现状。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