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7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防城港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要求:
一、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县(市、区)长、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委员会、统计局(以下称防城港市考核部门)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按照年度抽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考核周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其他年份进行年度抽查,每年抽查1次。各县(市、区)每年开展自查1次。在年度抽查年,防城港市考核部门根据各县(市、区)自查情况选取1—2个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在期中检查年,防城港市考核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展实地检查;在期末考核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防城港市考核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展实地考核。
三、防城港市每年对考核评定综合排名前列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按照防城港市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在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组织约谈,并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直至整改到位。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抽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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