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2019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要求征地部门必须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顺利实施。当前,在落实我市征地搬迁过程中,补偿安置工作遇到了不少瓶颈问题,存在很多政策性障碍。为破解征拆工作瓶颈难题,快速高效推进我市征拆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建设,必须对原有的征拆补偿、安置办法及征拆资金的管理等作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在我市现行的《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防政发〔2016〕3号,以下简称3号文)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安置办法,从而更有助于推进征迁安置工作,更有效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确保征地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为加快我市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二、出台《安置办法》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安置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电〔2018〕370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19〕3号)》。
三、《安置办法》的主要框架及内容
《安置办法》从本市实际出发,突出了以人为本,体现了惠及于民,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具有规范性和极强可操作性。《安置办法》共八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是说明办法出台依据、适用范围;明确相关部门及机构的工作职责;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款公示相关规定。
(二)第二章:一般规定。主要是规定了土地征收程序和规定,特别是“两公告一登记”中的报批及公示主体、报批程序、批后实施要求、公告内容范围及时限、土地、地上附着物、构(建)筑物及青苗的登记确认、组织听证权利和要求等;同时,还明确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注销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相关规定。
(三)第三章:征收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主要是明确了征收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差办法及计算公式、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及补偿规定;规范了供电、通讯、供水、供气等设施迁移的补偿规定。
(四)第四章:搬迁安置。主要是确定了居住安置人口的资格、居住安置人口认定时间及特殊情况处理规定;说明了公寓安置、货币安置、宅基地统建安置、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具体实施标准和要求;制定了临时过渡安置实施规定及费用标准;确定了线性、单独选址项目工程中的补助标准。
(五)第五章: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规定了就业安置方式及其适用条件;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在就业、参保方面的相关处理方式。
(六)第六章:奖励。制定了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方面的奖励措施。
(七)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主要是明确依法征收土地过程中有关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各项规定。
(八)第八章:附则。主要是说明特殊事项、解释机构、办法实施时间、明确现办法实施与原政策的衔接处理等。
四、本次《安置办法》的特点解读
(一)征收土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
2019年1月市人民政府依法颁布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市辖区内分区域补偿标准最高为每亩33600元。从我市征迁工作实际出发,考虑平衡我市辖区与上思县、东兴市土地补偿的标准,确定把集体土地征收标准调整提高为每亩33600元,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一致,符合政策调整空间。
(二)拆迁住宅房屋如何补偿?
安置办法规定了住宅房屋补偿标准(详见《安置办法》附件二: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被搬迁户在本集体土地上有一处或多处住宅的,所有住宅房屋合并计算建筑面积,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补助)以被搬迁人家庭户为单位进行核算,每户以经审核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按人均80平方米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补偿(补助)认定基准,具体规定如下:
1.有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80平方米的,以批准的实有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其他无证的按本问第5项规定给予住宅房屋材料费补助。
2.有证住房建筑面积不足人均80平方米,但合计后超过人均80平方米的,对人均 80 平方米以内部分根据住宅房屋结构按附件二规定给予补偿;超出人均 80 平方米的住房面积按本问第5项规定给予住宅房屋材料费补助。
3.住宅房屋全部为无证住房,合计后超过人均80平方米的,对人均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根据住宅房屋结构按附件二规定给予补偿;超出人均 80 平方米的住房面积按本问第5项规定给予住宅房屋材料费补助。
4.合计后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80平方米的,根据住宅房屋结构按附件二规定给予补偿,不足人均8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每平方米3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5.住宅房屋材料费补助根据住宅房屋结构按以下方式确定:砖混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300元,砖木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200元,简易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100元。对于按本款规定享受补助范围的住宅房屋面积的装修材料补助标准,按照附件二规定装修材料补偿标准的50%确定。
有证住房是指被搬迁户住宅房屋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规划报建批准证件、或不动产登记证。
(三)永久货币安置和临时过渡货币安置标准有了什么变化?
1.永久货币安置。拟提高永久货币安置标准,即以家庭户为单位,按安置人口“每人4.2万元(不含临时过渡安置费)”提高到“每人18万元”。较大幅度提供货币安置,体现到安置户选择公寓安置、宅基地安置或货币安置,其所享受安置价值的平衡性。
2.临时过渡货币安置。选择货币临时安置方式的,自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日起,由政府一次性解决3年临时安置费用从原来的“每人6000元”提高到“每人12000元”。鼓励群众选择临时过渡货币安置,有利于搬迁群众周转过渡,也有利于政府节约临时安置成本。
(四)奖励激励政策具体有哪些?
1.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协议的,按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奖励。
2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相关补偿协议签订并全部交地清表的,给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奖励每亩6000元;90日内完成的,奖励每亩4000元;120日内完成的,奖励每亩2000元;超过120日的,不予奖励。
3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20日内,被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待被搬迁房屋交付拆除后兑现。
4.坟墓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迁移坟墓的,不分坟墓种类每座奖励2500元,如选择公墓安葬方式的,每座再奖励1000元。
(五)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设施迁改有哪些规定?
征地范围内,属于集体或个人建设供电输电设施,由征地部门负责会同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到现场评估计价,按评估残值给予补偿,补偿费用纳入项目征地费用列支;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供电设施,由城区政府负责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按有关程序规定实施迁改,迁改费用由城区财政向市财政申请拨付。
供水、供气、弱电、通讯等设施的迁改,由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补偿评估或编制预算报市财政部门进行财评。土地征收机构按评估或评审结果将迁改费用直接补偿给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迁改。迁改费用纳入项目征地费用列支。
涉及管线增容、扩建部分的相关费用,由管线产权人负责。
(六)宅基地政府统建安置方式,具体是指什么?
在海湾新区、江山半岛、港口区沙潭江以西以及渔氵万半岛范围内,由政府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建安置房(毛坯房),建筑楼层原则控制在四至五层,具体以各安置点规划设计为准。被搬迁户以家庭为单位,按人均86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申购统建房,并按每平方米850元购买。因房屋结构、户型结构及申购等原因,安置户实际购买统建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人均86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户按建筑成本价每平方米1500元购买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安置户实际购买统建房的建筑面积不足人均86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政府按每平方米1500元补贴给安置户。
(七)居住安置人口认定时间有什么改变?
居住安置人口认定时间:以公寓房或宅基地抽签之日为截止时间。安置协议签订后至公寓房或宅基地抽签之日期间,被安置户的婚嫁配偶及新出生的子女,原则上以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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