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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 2014-10-16 00:00

 

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6

 

 

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加强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管理。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责任。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保密法》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一)     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二)     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信息;

(三)     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四)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    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可以公开:

(一)     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信息;

(二)     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信息;

(三)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八条  为了杜绝信息发布时将国家秘密信息发布造成泄密,通过互联网或其它方式发布信息,应经过保密审查。保密审查时应严格填写《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批表》(详见附件1)。

第九条  保密审查的程序。①由经办人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汇编》对待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待发布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和是否可以公开发布的初审意见。②送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③送本单位分管领导审定,提出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

第十条  未通过保密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发布。发布未通过保密审查信息,责任由发布经手人负责。

第十一条  因保密审查不严,政务信息公开后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部分条款摘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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