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现将防城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防城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符合该条款规定情形,用地已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预留项目足额的发展空间,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防城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工程建设用地
三、拟开发规划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征收土地位置: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港口区王府街道白沙村上队组一带的集体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五、被征地村(组)及各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合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土地 | ||||||||
市 |
县(城区) |
镇(乡) |
村民委员会 |
村民小组 |
水田 |
果园 |
有林地 |
其他林地 |
田坎 | |||
防城港市 |
港口区 |
王府街道 |
白沙村 |
上队组 |
集体 |
5.3346 |
5.3346 |
0.3829 |
0.2334 |
2.6225 |
2.059 |
0.0368 |
合计 |
5.3346 |
5.3346 |
0.3829 |
0.2334 |
2.6225 |
2.059 |
0.0368 |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20〕6号)规定的标准:一般农用地按50.400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按20.16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按5.0400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确定的办法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自本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等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登记时间: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
登记地点: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街道建政路136号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电话:0770-2407366)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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