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及《防城港市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有关规定,现将防城港市2021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防城港市2021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纳入《防城港市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并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预留项目足额的发展空间,属于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该条款规定情形,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防城港市2021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拟开发规划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四、征收土地位置:防城港市港口区王府街道沙港社区翁冲组一带(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合计 |
林地 | |||||||
市 |
县(城区) |
镇(乡) |
村民委员会 |
村民小组 |
有林地 | |||
防城港市 |
港口区 |
王府街道 |
沙港社区 |
翁冲组 |
集体 |
0.5393 |
0.5393 |
0.5393 |
面积总合计 |
0.5393 |
0.5393 |
0.5393 |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20﹞6号)规定的标准:一般农用地按50.400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按20.16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按5.0400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0〕12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方式和社会保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0〕12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确定的办法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等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登记时间: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
登记地点: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街道建政路136号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电话:0770-2407366)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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