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现将防城港市第二水源(黄淡水库及江平江)茶山水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防城港市第二水源(黄淡水库及江平江)茶山水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征收的公用设施用地,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防城港市第二水源(黄淡水库及江平江)茶山水厂工程项目。
三、拟开发规划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征收土地位置:位于防城区江山镇江山村分水坳组;山脚村山口组、楠木树组和石滩组一带(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
五、被征地村(组)及各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合计 |
|||||||||||||
市 |
县(城区) |
镇(乡)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生产组 |
地号编码 |
果园 |
乔木林地 |
灌木林地 |
其他林地 |
其他草地 | |||
防城港市 |
防城区 |
江山镇 |
山脚村 |
山口组 |
A地块 |
集体 |
1.0567 |
1.0567 |
0.0167 |
0.0071 |
0.0182 |
1.0147 | |
楠木树组 |
0.4099 |
0.4099 |
0.0146 |
0.3734 |
0.0219 |
||||||||
石滩组 |
B地块 |
0.6000 |
0.6000 |
0.6000 |
|||||||||
江山村 |
分水坳组 |
A地块 |
4.3103 |
4.3103 |
4.1411 |
0.0230 |
0.1462 | ||||||
合计 |
6.3769 |
6.3769 |
0.0146 |
5.1312 |
0.0290 |
0.0412 |
1.1609 |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20〕6号)规定的标准:防城区江山镇江山村、山脚村村民委员会一般农用地50.3970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0〕12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方式和社会保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接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0〕12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确定的办法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等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登记时间:2022年11月2日至2022年12月2日
登记地点:防城港市防城区金花茶大道萌福园扶贫办大楼六楼
联系电话: 3258702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电话:3258702)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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