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现将防城港市2023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防城港市2023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符合正在编制的防城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防城港市2023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拟开发规划用途:工矿用地
四、征收土地位置: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港口区沙潭江街道和平社区沙田组集体土地
五、被征地村(组)及各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合计 |
林地 |
草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合计 |
工矿用地 | |||||||
市 |
县(城区) |
镇(乡) |
村民委员会 |
村民小组 |
乔木林地 |
其他草地 |
沟渠 |
采矿用地 | ||||
防城港市 |
港口区 |
沙潭江街道 |
和平社区 |
沙田组 |
集体 |
0.3056 |
0.3034 |
0.1864 |
0.0594 |
0.0576 |
0.0022 |
0.0022 |
面积总合计 |
0.3056 |
0.3034 |
0.1864 |
0.0594 |
0.0576 |
0.0022 |
0.0022 |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23〕5 号)规定,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0.4 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即:一般农用地按52.170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按不低于20.86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按5.2170万元/公顷—20.8680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3〕1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方式和社会保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接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3〕1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确定的办法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等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登记时间: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登记地点: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街道建政路136号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电话:0770-2407366)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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