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现将广西非人灵长类动物保育基地项目(10号地块、实验动物进口检验检疫隔离场)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广西非人灵长类动物保育基地项目(10号地块、实验动物进口检验检疫隔离场)建设用地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征收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西非人灵长类动物保育基地项目(10号地块、实验动物进口检验检疫隔离场)。
三、拟开发规划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四、征收土地位置:拟征收位于防城区江山镇新六村新田组、怀六一组、怀六二组和山脚村沙田组;水营街道大王江村那榄组、骆麻园组一带(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五、被征地村(组)及各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23﹞5号)规定的标准:水营街道大王江村村民委员会一般农用地52.17万元/公顷、江山镇新六村和山脚村村民委员会一般农用地52.155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方式和社会保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接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3〕1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确定的办法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等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登记时间:2023年8月5日至2023年9月5日
登记地点:防城港市防城区金花茶大道萌福园扶贫办大楼六楼
联系电话: 3258702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电话:3258702)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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