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现将江山中路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江山中路项目,用地符合经批准的防城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征收的交通运输需要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山中路项目。
三、拟开发规划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四、征收土地位置: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沙木万村大石头组、利竹坪组、南基组、石坪组、猪胆地组一带(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五、被征地村(组)及各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耕地 |
林地 |
草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合计 |
住宅用地 |
合计 |
其他土地 | ||||||||||||
市 |
县(城区) |
镇(乡)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生产组 |
地号编码 |
水田 |
旱地 |
乔木林地 |
灌木林地 |
其他林地 |
其他草地 |
农村道路 |
坑塘水面 |
沟渠 |
设施农用地 |
农村宅基地 |
裸土地 | |||||
防城港市 |
防城区 |
江山镇 |
沙木万村 |
大石头组 |
A地块 |
集体 |
6.7769 |
6.7769 |
- |
- |
3.9031 |
0.0369 |
1.9271 |
0.6034 |
0.0159 |
0.2129 |
- |
0.0051 |
0.0354 |
0.0354 |
0.0371 |
0.0371 |
利竹坪组 |
2.0033 |
2.0033 |
- |
- |
1.1892 |
- |
0.6562 |
0.0992 |
- |
0.0587 |
- |
- |
- |
- |
- |
- | ||||||
南基组 |
4.8921 |
4.8921 |
- |
0.3147 |
2.9105 |
0.0565 |
- |
0.0274 |
0.0755 |
1.0905 |
- |
0.1979 |
0.2172 |
0.2172 |
0.0019 |
0.0019 | ||||||
石坪组 |
0.2138 |
0.2138 |
- |
0.093 |
0.1163 |
0.0045 |
- |
- |
- |
- |
- |
- |
- |
- |
- |
- | ||||||
猪胆地组 |
4.3289 |
4.3289 |
- |
0.1261 |
3.6162 |
- |
0.4018 |
0.0042 |
- |
0.1013 |
0.0507 |
- |
0.0286 |
0.0286 |
- |
- | ||||||
合计 |
18.215 |
18.215 |
- |
0.5338 |
11.7353 |
0.0979 |
2.9851 |
0.7342 |
- |
1.4634 |
0.0507 |
0.203 |
0.2812 |
0.2812 |
0.039 |
0.039 |
六、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23〕5号)规定,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即:防城区江山镇一般农用地按52.155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按不低于20.862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按5.2155万元/公顷—20.8620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拟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及社会保障办法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接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3〕1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确定的办法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等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登记时间: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15日
登记地点:防城港市防城区财源路78号
联系电话: 0770-3258702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电话:0770-3258702)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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