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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第17号

2024-11-22 11:05     来源:港口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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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现将防城港市2024年第十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防城港市2024年第十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需要,拟安排作为防城港市水陆消防站项目,用地符合经批准的防城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建设用地名称:防城港市2024年第十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三、拟开发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四、征收土地位置:征收土地位于港口区光坡镇大龙村一带(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五、被征地村(组)及各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合计

草地

县(城区)

镇(乡)

村民委员会

小计

其他草地

防城港市

港口区

光坡镇

大龙村

集体

0.5142

0.5142

0.5142

0.5142

面积总合计

0.5142

0.5142

0.5142

0.5142

六、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23〕5号)规定,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即王府街道:一般农用地按 52.170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按不低于 20.86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按5.2170万元/公顷—20.8680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拟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及社会保障办法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两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3〕1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确定的办法执行。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自本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等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登记时间: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

登记地点: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街道建政路136号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电话:0770-2407366)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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