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区2011年第五批次镇建设用地需征收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滩散村窜担、小六市二、猪栏等3个村民小组0.6667公顷的集体土地,拟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2〕356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基础上,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10〕3号),我局会同防城区人民政府对被征地村民小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详见下表)
单位:公顷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征收的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合计(万元/公顷) | |
1 |
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滩散村窜担组 |
农用地 |
水田 |
0.0659 |
26.448万元/公顷(1.7632万元/亩) |
2 |
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滩散村小六市二组 |
农用地 |
水田 |
0.2999 |
26.448万元/公顷(1.7632万元/亩) |
建设用地 |
公路用地 |
0.0003 |
10.5792万元/公顷(0.7053万元/亩) | ||
3 |
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滩散村猪栏组 |
农用地 |
旱地 |
0.2969 |
26.448万元/公顷(1.7632万元/亩) |
未利用地 |
河流水面 |
0.0037 |
2.6448万元/公顷(0.1763万元/亩) | ||
合 计 |
0.6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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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参照《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防政办发〔2009〕98号)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9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乡(镇)村(组) |
土地补偿及 安置补助费合计 |
青苗补偿费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付款 方式 |
备注 |
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滩散村窜担组 |
1.7429 |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
转账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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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滩散村小六市二组 |
7.9349 |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
转账 支付 |
|
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滩散村猪栏组 |
7.8622 |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
转账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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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7.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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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参照《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防政办发〔2009〕98号)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92号)确定的办法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防城分局(联系人:李倍彰,电话:2213105)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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