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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防国土资告〔2012〕6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防国土资告〔2012〕6号

2012-03-01 00:00     来源:征地拆迁办     作者:征地拆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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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2011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征收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城东、城南、冲仑、冲稔等4个村委会及珠河社社区共计11.2470公顷集体土地。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1624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基础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我局会同防城区人民政府,在防城区防城镇人民政府、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防城分局和防城区征地办等部门的配合下,经对被征收村民小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详见下表)

单位:公顷

编号

被征地村(组)

征收的地类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合计

1

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城东村那傍组

农用地

水田

2.0568

27.1200万元/公顷(1.8080万元/亩)

未利用地

河流水面

0.1678

2.7120万元/公顷(0.1808万元/亩)

2

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城南村滩头东组

建设用地

农村宅基地

0.2956

10.848万元/公顷(0.7232万元/亩)

3

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城南村滩头西组

建设用地

农村宅基地

0.1732

10.848万元/公顷(0.7232万元/亩)

4

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冲仑村转头坝组

农用地

水田

0.4004

27.1200万元/公顷(1.8081万元/亩)

其他林地

3.5937

27.1200万元/公顷(1.8081万元/亩)

建设用地

采矿用地

0.533

10.848万元/公顷(0.7232万元/亩)

5

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冲稔村朝阳组

农用地

旱地

0.0594

27.1200万元/公顷(1.8081万元/亩)

6

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冲稔村红心组

农用地

水田

0.0143

27.1200万元/公顷(1.8081万元/亩)

有林地

2.6681

27.1200万元/公顷(1.8081万元/亩)

其他林地

0.6522

27.1200万元/公顷(1.8081万元/亩)

建设用地

公路用地

0.3584

10.848万元/公顷(0.7232万元/亩)

7

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珠河社区二组

农用地

旱地

0.2676

27.1200万元/公顷(1.8081万元/亩)

建设用地

农村宅基地

0.0065

10.848万元/公顷(0.7232万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参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09〕9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乡(镇)村(组)

土地补偿及

安置补助费合计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付款

方式

备注

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城东村那傍组

56.2355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城南村滩头东组

3.2067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城南村滩头西组

1.8789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冲仑村转头坝组

114.1019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冲稔村朝阳组

1.6109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冲稔村红心组

94.3223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珠河社区二组

7.3278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278.6840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参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0998号)确定的办法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防城分局(联系人:李倍彰,电话:2213105)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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