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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防国土资告〔2012〕5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防国土资告〔2012〕5号

2012-03-01 00:00     来源:征地拆迁办     作者:征地拆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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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防城区2010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需征收防城区大录镇大录村江边组、那良镇大河村里接组、里火村那伦组、民生村细迭组、那楼村大坡组、那梭镇那梭村圩尾组、垌中镇垌中村垌中五组等7个村民小组共计0.6601公顷的集体土地,拟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1〕623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基础上,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0998号),我局对被征地村民小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地类及补偿安置标准

序号

村民小组

征收的地类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合计

1

防城区大录镇大录村江边组

农用地

水田

0.0224

30.0000万元/公顷(2.0000万元/亩)

2

防城区那良镇大河村里接组

农用地

水田

0.1298

30.0000万元/公顷(2.0000万元/亩)

建设用地

农村宅基地

0.0132

19.5000万元/公顷(1.3000万元/亩)

3

防城区那良镇里火村那伦组

农用地

旱地

0.0127

30.0000万元/公顷(2.0000万元/亩)

果园

0.0801

19.5000万元/公顷(1.3000万元/亩)

其他园地

0.0571

19.5000万元/公顷(1.3000万元/亩)

建设用地

采矿用地

0.0044

19.5000万元/公顷(1.3000万元/亩)

农村宅基地

0.001

19.5000万元/公顷(1.3000万元/亩)

4

防城区那良镇民生村细迭组

农用地

旱地

0.1864

30.0000万元/公顷(2.0000万元/亩)

建设用地

农村宅基地

0.0337

19.5000万元/公顷(1.3000万元/亩)

5

防城区那良镇那楼村大坡组

建设用地

农村宅基地

0.0263

19.5000万元/公顷(1.3000万元/亩)

公路用地

0.0419

19.5000万元/公顷(1.3000万元/亩)

6

防城区那梭镇那梭村圩尾组

建设用地

农村宅基地

0.0103

19.5000万元/公顷(1.3000万元/亩)

7

防城区垌中镇垌中村垌中五组

农用地

水田

0.0387

30.0000万元/公顷(2.0000万元/亩)

未利用地

其他草地

0.0021

19.5000万元/公顷(1.3000万元/亩)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099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乡(镇)村(组)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合计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付款方式

备注

防城区大录镇大录村江边组

0.6720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防城区那良镇大河村里接组

4.1514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防城区那良镇里火村那伦组

3.1617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防城区那良镇民生村细迭组

6.2492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防城区那良镇那楼村大坡组

1.3299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防城区那梭镇那梭村圩尾组

0.2009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防城区垌中镇垌中村垌中五组

1.2020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支付

 

  

16.9671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0998号)确定的办法执行。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防城分局(联系人:李倍彰,电话:2213105)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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