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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1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1-11-02 00:00     来源:征地办     作者:征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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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2011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征收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赤沙村民委员会69.6898公顷集体土地。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1524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基础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港口区人民政府,在港口区企沙镇人民政府、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口分局和港口区征地办等部门的配合下,经对被征收村民小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详见下表)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编号

被征地村(组)

征收的地类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合计

1

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赤沙村民委员会

水田

0.2437

27.4080万元/公顷(1.8272万元/亩)

旱地

14.1632

27.4080万元/公顷(1.8272万元/亩)

有林地

32.4352

27.4080万元/公顷(1.8272万元/亩)

坑塘水面

0.1559

27.4080万元/公顷(1.8272万元/亩)

农村宅基地

7.7187

10.9632万元/公顷(0.7309万元/亩)

沿海滩涂

0.9673

2.7408万元/公顷(0.1827万元/亩)

其他草地

0.8244

2.7408万元/公顷(0.1827万元/亩)

盐碱地

13.1814

2.7408万元/公顷(0.1827万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参照《防城港市企沙临海工业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防政发〔2008〕7号)、《防城港市企沙临海工业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补充规定》(防政发〔2008〕3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乡(镇)村(组)

土地补偿及

安置补助费合计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付款

方式

备注

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赤沙村民委员会

1413.7811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账

支付

    

1413.7811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参照《防城港市企沙临海工业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防政发〔20087号)、《防城港市企沙临海工业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补充规定》(防政发〔200834号)确定的办法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联系人:彭畅,电话:2821650)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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